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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一章知识点:代理的基本理论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1-09-06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一章 法律基础知识

  知识点十三、代理的基本理论

  ·代理制度

  一、代理的基本理论

  (一)代理的概念及特征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代理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

  1.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

  3.代理人是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

  4.代理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二)代理的种类

  1.委托代理

  委托授权为不要式行为。书面的委托形式是授权委托书。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法定代理

  《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3.指定代理

  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有权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为指定代理。

  在没有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或者有权机关可以依法为不能亲自处理自己事务的人指定代理人。

  在指定代理中,依法被指定为代理人的,如无特殊原因不得拒绝担任。

  代理人享有的代理权由人民法院或者指定机关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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