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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微笔记:定金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3-03-27

  为了方便备战2013中级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精心为大家分享了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1.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20%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3.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4.定金的类型

  5.定金罚则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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