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 一般销售货物 | 在中国境内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 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 |
进口货物 | 进入中国境内的货物。 | |
视同销售货物 |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但手续费缴纳营业税);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 |
混合销售 | 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情形。 | |
特殊项目 |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征收增值税。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征收增值税。 (3)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征收增值税。 (4)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征收增值税。以及集邮商品的销售 ①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不征收增值税。 ②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征收增值税。 (5)发行报刊 ①邮政部门发行报刊,不征收增值税。 ②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征收增值税。 (6)移动电话的销售 ①单独销售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 ②电信局及经电信局批准的其他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销售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混合销售),征收营业税。 (7)缝纫业务,征收增值税。 (8)融资租赁业务 ①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征收营业税。 ②其他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的,征收营业税;租赁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的,征收增值税。 (9)水泥预制构件 ①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 ②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 (10)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 ①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 ②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 (11)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 (12)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征收增值税。 (13)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 ①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 ②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者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 | |
免税项目 |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其他个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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