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强化学习:违约责任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强化学习二十四、违约责任
一、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
违约的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给付或者双倍返还定金等。
(一)继续履行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例如齐白石画弄坏了)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二)采取补救措施
受损害方可以根据受损害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适当履行,如采取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措施,也可以选择解除合同、中止履行合同、通过提存履行债务、行使担保债权等补救措施。
(三)赔偿损失
1.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2.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3.赔偿损失的方式:(1)恢复原状(2)金钱赔偿(3)代物赔偿
(四)支付违约金
1.定义:违约金是对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合同行为的一种带有惩罚性质的经济补偿手段,不论违约的当事人一方是否已给对方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
2.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五)给付或者双倍返还定金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法律后果
合同中关于解决争议的方法、结算和清理条款继续有效,直至结算和清理完毕。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