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强化学习:限制的交易行为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2-09-05
普通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四章 证券法律制度
强化学习十二、限制的交易行为
证券机构从业人员 | 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上述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 |
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法律意见书等的机构和人员 | 为“股票发行” | 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
为“上市公司” | 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股票 |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1.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3.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短线交易:将其持有的股份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该股东所得收益。 | |
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 | 1.短线交易:将其持有的股份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该股东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2.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事实发生——公告) 3.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上述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事实发生——公告后2日) | |
发起人 | 1.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 |
收购人 | 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 | |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 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 | |
内幕信息知情人 | 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股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