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资格管理有新规
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第14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向全社会公布《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称,年满18周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皆可参加资格考试。这与现行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相比,大大放宽了报名范围,后者将于明年2月1日废止。
《办法》规定,从业资格不实行专业分类考试。资格考试内容包括一门基础性科目和一门专业性科目。根据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协会可在资格考试之外另行组织各项专业的水平考试,但不作为法定考试内容,由从业人员自行选择,供机构用人时参考。
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可以通过机构申请执业证书:已被机构聘用;最近三年未受过刑事处罚;不存在《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或者已过禁入期的;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执业证券投资咨询以及证券资信评估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证券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管理由证监会另行规定。
《办法》实施前,持有协会颁发的证券经纪资格证书、证券代理发行资格证书、证券投资咨询资格证书和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可以直接申请取得执业证书。持有上述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证书的,可以根据协会规定,取得专业水平级别认证。
《办法》称,执业证书不实行分类。机构不得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对外开展证券业务,严重违规的机构,将被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据《办法》负责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执业证书发放以及执业注册登记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