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师考试经济基础财政(二)
二、税收
考试目的
通过本科目的考试,检验考生了解、熟悉和掌握税收基础理论、我国税制结构、国际税收及税法的程度,以提高考生对国家税收政策的理解和支持,增强考生的依法纳税意识。
考试内容
(一)税收原则
掌握税收原则的含义和作用,掌握主要税收原则的基本思想和贯彻方法。
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依照法定标准,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特定分配形式。
制定国家税收法律制度和政策时必须依照整体协调一致的基本准则或指导思想。这种基本准则或指导思想就是税收原则。
自由资本主义:英国古典学派 亚当。斯密:“平等、确实、便利、最少征收费用”
垄断资本主义:德国社会政策学派 瓦格纳:“财政收入,国民经济,社会正义,税务行政”
现代资本主义:凯恩斯:“公平,效率,稳定”
中国的税收原则:财政、经济、社会三原则。
1.财政原则(财政收入原则)
财政原则:具体可以分为足额、稳定和适度。在税制设计上应采取宽税基、低税率的基本思路。
2.经济原则
经济原则(效率):使税收的征收活动能够发挥调节优化经济结构的作用,引导经济的良性运行,尽量避免使经济结构扭曲或失衡,减少效率损失,尤其要减少税收的超额负担。
3.社会原则(公平原则)
税收公平分为横向与纵向。横向体现人人平等思想。纵向体现能者多纳思想。纵以横为前提和基础。横是纵的特例和环节。(个人所得税、遗产税、赠与税等税种采用累进税率)
(二)税收负担
掌握税收负担的概念,熟悉宏观税负指标和微观税负指标,掌握影响税收负担的主要因素,熟悉税与费的区别,掌握费改税的基本思路,掌握税收负担转嫁的含义、方式和条件。
1.税收负担的概念
税收负担是衡量纳税人承受因纳税而形成经济负担的程度,简称税负。
税收负担是制定税收政策和税收制度的根本依据。
2.衡量税收负担水平的指标
(1)宏观税负指标(占国内生产总值GDP、占国民生产总值GNP)。我国处于低水平。
(2)微观税负指标(企业、农民和城镇居民)。企业:企业交纳所得税占企业利润。农民:农牧民交纳农牧业税占收入。居民:个人所得税占居民收入。
3. 影响税收负担的因素
(1)经济发展水平:经济发展水平高的国家宏观税率高
(2)国家职能大小:国家对社会资源配置的参与程度大必然导致宏观税率提高
(3)分配秩序和分配政策:税外收费过多过滥增加负担;税费部分影响税收收入。
税收特点: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
收费特点:临时性、区域性和有偿性。
改革思路:在减轻企业和农民负担的前提下,清费立税,分流归位。一是清理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二是对具有税收性质收费实行费改税;三是对经营性收费转为市场运作,谁受益谁缴费;四是对需要保留的必要收费进行严格规范。
4.税收负担转嫁
(1)含义:指在商品交换过程中纳税人通过购入商品或卖出商品价格的变动将全部或部分税收转移给他人负担的过程,是市场价格条件下常见的经济现象。
(2)税收负担转嫁的方式:前转、后转、消转、税收资本化
(3)税收负担转嫁的条件
1)税种的不同
2)商品供求弹性的大小
3)商品供求状况
4)生产者的经营目标
(三)税收结构
掌握税制结构的概念,熟悉税制结构与税制模式的联系与区别,掌握税种结构的各种划分及其内容,掌握税收收入结构和税制要素结构的含义和内容,掌握税制结构与经济结构的关系,掌握税制结构优化的含义和衡量标准。
1.税收结构的概念
税制结构是一个国家税收体系的整体布局和总体结构。由税类、税种、税制要素、征收管理层次组成。
税制结构和税制模式:两者都反映税收分配活动的基本目标和总体布局。模式内容抽象,结构内容具体。模式高度概括税制结构的本质、基本框架和税制运行的主要原则,反映税制结构的主要内容。结构是模式的具体化,主要界定税制内部各层次要素组合关系的具体方式和细节,是模式概念无法表明和无法替代的。
2.税制结构的内容
(1)税种结构
按课税对象,分为商品税类(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所得税类(中外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财产税类(房产税和契税)和其他税类。
按税负转嫁与否,分为直接税(所得税、财产税)和间接税(商品劳务税)。
按收入的财政次级归属,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按各税类、税种的地位和作用不同,可分为主体税种和非主体税种。
以什么税种为主体税,是区别不同税制结构的重要标志。
商品税是我国的主体税占2/3,所得税占1/5.
生产决定分配,经济决定财政,因而经济结构决定税制结构
我国的税种结构:多种税、多层次、以商品税为主体的复合税种结构。
(2)税收收入结构
税收收入是税收运行的结果,税收收入结构反映了税收分配活动的广度和深度,是税种结构的数量反映,也是税负水平的指示器。
分析税收收入结构,可以运用总量指标和个量指标。
总量指标包括:
a. 不同税种的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反映各税种在税制中的地位以及现有税制体现公平合效率的程度;
b. 不同产业和经济部门税收收入占税收总收入比重,反映产业结构状况和税源分布;
c. 不同类型企业税收收入占税收总收入比重,反映不同类型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对社会的贡献率;
d. 不同地区税收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反映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及经济布局的状况;
e. 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反映税收收入的最终归属和国家财力集中或分散的程度。
个量指标是以某个税种收入或某个地区税收收入为依据进行的分析。
(3)税制要素结构
指税制中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率等基本要素内部的具体构成,主要包括纳税人结构、课税对象结构、税率结构。
3.税制结构与经济结构的关系
(1)经济结构决定税制结构
(2)税制结构影响或反作用于经济结构。
合理优化的税制结构有利于现有经济结构合理因素的发挥,促进现有经济结构的自我完善。
4.税制结构优化
(1)能否促进经济稳定发展;(功能上)
(2)能否满足财政支出需求。(收入上)
美国经济学家维克里和米尔利斯共同获得199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
十六届三中全会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稳步推进税收改革;改革出口退税制度;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增值税由生产型改为消费型,将设备投资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完善消费税,是党扩大税基;改进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
有关收费;在统一税政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政管理权;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城乡税制统一。
(四)国际税收
掌握国际税收的概念,掌握国际税收与一般税收的联系与区别,掌握税收管辖权的含义及其种类,熟悉国际重复征税的形成原因,熟悉税收管辖权交叉重叠的类型,掌握减轻或免除国际重复征税的主要方法。
1. 国际税收的概念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政府行使各自的征税权利,对跨国纳税人进行课税而发生的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是经济国际化的必然产物。广以的国际税收所形成的税收分配关系涉及所得税、财产税、关税及商品税,狭义的国际税收所形成的税收分配关系只涉及所得税。
2. 国际税收与一般税收的关系
国际税收:1)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2)以一般税收为基础和前提3)通过协商谈判形成。
国际税收以一般税收位基础和前提,是一般税收在国际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
联系:都与国家有必然联系;都是凭借国家的政治权力进行的分配;一般税收中的涉外税收要遵循国际税收的准则和规范。
区别:一般税收属于国家内部事务,国际税收反映国家之间的权益分配关系;一般税收是通过一国的法律制度形成的,对纳税人具有强制性,国际税收则是通过协商或谈判形成;一般税收按课税对象不同可分为不同税种,国际税收不能划分为独立的税种,只有涉及的税种。
3. 税收管辖权
国际税收核心是税收管辖权。
税收管辖权是指一国政府在征税方面的主权,它表现为一国政府有权决定对哪些人征税、征哪些税以及征多少税。(独立性、排他性)
按照属地和属人原则分为:地域管辖权;公民和居民管辖权。
具体操作(国际惯例):对居民纳税人实行居民管辖权,即居民纳税人对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负有纳税义务,不受国境的限制;对非居民则实行地域管辖权,即非居民纳税人只对征税国境内的所得负有纳税义务。
4. 国际重复征税及其免除
国际重复征税时各国税收管辖权交叉重叠的结果。
重复征税类型:不同税收的重复(居民与地域、公民与地域、公民与居民);同种税收(居民与居民、地域与地域)
避免重复征税国际办法:
1)缔结双边与多边税收协定
2)确立地域管辖权优先。
减轻与免除国际重复征税办法:免税、扣除、低税、抵免(普遍采用)。
(五)税法
掌握税法的概念和分类,掌握税收法律关系的含义、要素及特点,掌握违反税法的主要行为的表现,掌握偷税、漏税、欠税、逃税、骗税和抗税的认定依据,熟悉违反税法所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 税法的概念
税法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者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调整国家在筹集财政资金方面与社会成员所形成的税收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法是国家向纳税人征税的依据,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准绳。
按照税法调整对象内容不同:税收实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税收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我国税法的法律级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税收法律;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税收法规;国务院税收主管部门制定的税收部门规章;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税收规章。
2. 税收法律关系
指税法调整国家与纳税人的征纳税关系而形成的具有法律规范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1)税收法律关系的要素:税收法律关系要素由主体、内容和客体组成。
1) 主体:指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两类。
2) 内容:指征税双方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征税主体的权利是依法征税、进行税务检查、对违章者进行处罚;义务是向纳税人进行税法宣传、辅导和咨询,及时将税款缴库,依法受理纳税人申诉。
纳税主体的权利是依法申请规定的减免税权,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申请复议权,提起诉讼权。义务是依法办理税务登记,进行纳税申报并按期缴纳税款,接受税务检查。
3) 客体:征税物。是税收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存在的载体,又是权利和义务的直接体现。具体包括:应税的商品、货物、财产、资源、所得等物质财富和征税双方的主体行为。
(2)税收法律关系的特点
1)税收法律关系中的一方主体始终是国家,另一方是企事业单位、组织或个人;
2)征税主体享有单方面的税款征收权力,纳税主体负有单方面的税款缴纳义务,两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对等;
3)具有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性质
3. 税收法律责任
纳税义务人违反税法的行为:
(1) 违反税务管理法规的行为
(2) 各种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偷税、漏税、欠税、逃税、骗税、抗税等)
(3)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
(4) 妨碍税务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
违反税法应负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两种
(1) 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
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违反税务管理法规的各项处分;偷税、欠税、逃税数额不满1万元或者占应纳税额不到10%的行为;漏税行为;骗税数额较小,不构成犯罪的行为;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抗税行为。
行政处罚:由税务机关追缴偷税、漏税、欠税、逃税、骗税、抗税等违法行为所应纳的税款;加收滞纳金;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应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税务人员与纳税义务人勾结,唆使或者协助纳税义务人偷税或者骗税的行为;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义务人财物,未构成犯
罪的行为;税务人员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税务义务人的行为;擅自决定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的行为。
(2) 刑事责任虚开、伪造、非法出售增值税发票或虚开、伪造、擅自制造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3年以下,2-20万元。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购买伪造增值税发票:5年以下,2-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