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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的通知

来源: 2006-01-25
普通

  国人厅发[2006]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部分副省级市人事局:

  根据2005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情况的统计分析和测算结果,经研究,现将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各级别、各科目合格标准见附表。

  二、请各地按照上述合格标准对考试成绩进行复核,并及时与我部人事考试中心核对复核结果。

  三、各地要按照有关文件精神,认真及时地做好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和发放资格证书等相关工作。

  附表:2005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二○○六年一月十九日

  附表:

  2005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专业代码

  

经济基础知识

84

72

01

工商管理

81

72

02

农业

84

72

03

商业

73

72

07

财政税收

84

75

09

金融

84

79

10

保险

83

75

11

运输水路

84

78

12

运输公路

74

72

13

运输铁路

81

73

14

运输民航

84

80

15

人力资源管理

82

84

16

邮电

79

77

17

房地产

79

84

19

旅游

72

81

21

建筑

82

75

  注:中、初级经济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与实务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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