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2005年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方案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05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国人厅发〔2005〕25号)精神,结合海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管理及分工
2005年度海南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试点工作在人事部、财政部的指导下,由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共同组织实施。
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负责确定本省考试合格标准;组建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指导、监督评委会工作;核准评审结果以及发放证书。
省财政厅负责考试报名、资格审查、评审申报;与人事、纪检部门共同负责考试监督;组织评卷;拟定省考试合格标准;组织评委会开展评审工作;组织考前培训。
省人力资源开发局负责考务工作,并配合作好考试报名、试卷保密等工作。
二、考试工作安排
(一)考试报名条件。全省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均可报名: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会计师资格后担任会计师职务两年以上。
2、财经类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在县以上财政、税务机关、省直各类机关从事会计工作八年以上的公务员。
3、不具备以上规定学历、资历,但同时具备下列6项条件中的3项以上者:
(1)国家或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2)荣获省、部级以上先进会计工作荣誉称号者;
(3)获得国家三等或省、部级二等以上有关财务、会计科研成果奖项的主要贡献者;
(4)正式出版的财会专业著作、译作或合编中专以上财会专业教材的主要撰稿者(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
(5)设计开发过会计核算和管理软件,并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确认并投入使用的主要贡献者。
(6)注册会计师考试全科合格。
(二)报名办法。报考人员须填写《海南省2005年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报名表》。
企事业单位报考人员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签章后直接到省财政厅指定地点办理。
机关工作人员报名资格审查工作委托各有关省直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然后集中送省财政厅会计处办理:
(1)市县财政机关报考人员由所在单位市县财政局审核合格后集中送省财政厅会计处办理。
(2)省国税局负责全省国税系统的报名资格审核工作,具体由省国税局安排。省国税局汇总全省国税系统报名信息后集中送省财政厅会计处办理。
(3)省地税局负责全省地税系统的报名资格审核工作,具体由省地税局安排。省地税局汇总全省国税系统报名信息后集中送省财政厅会计处办理。
(4)其他省直机关的报名资格审核工作,由本机关人事部门负责审核并汇总送省财政厅会计处办理。
(三)考试科目。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时间为210分钟,采用开卷笔答方式进行。主要考核应试者运用会计、财务、税收等相关的理论知识、政策法规和实际工作经验,对所提供的有关背景资料进行分析、判断和处理业务的综合能力。
(四)阅卷结束后,由省会考办公布考试结果。
(五)参加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由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核发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该证作为申报评审高级会计师资格的必备条件,在全国范围内3年有效。
省人事、财政部门将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参照国家标准,确定我省今年的合格标准,并由省会考办核发合格证明,该证明在我省2005年度的高级会计师评审中有效。
三、评审工作安排
(一)评审条件。评审条件依照《海南省2004年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条件(试行)》(见附件)规定执行。
评审资历计算截止到2005年12月31日。
(二)申报程序。考试合格并符合评审条件的人员,应按规定的要求向省财政厅会计处报送本人申报材料,经初审合格后,送评委会评审。
评审材料的受理时间另行通知。
(三)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1、《海南省2005年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条件(试行)》中所列条款规定的相应材料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2、学历、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任职资格公布文件);
3、相应等级的职称外语及计算机应用能力合格证书。
(四)评审通过的人员,经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由省人事部门核准、发证。
四、考试及评审费用
考试、评审费用由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向省物价局申报,具体标准以物价部门批复为准。
五、相关问题说明
(一)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会计人员,现受聘于企业和非公有制组织,继续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申报条件的,可报名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的考评,考评取得的资格在受聘期有效,不与原单位工资、福利挂钩。
(二)公务员通过考评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的,不与工资等待遇挂钩。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考试、评审资格或由发证机关收回其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3年内不得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
1. 伪造、变造证件、证明;
2. 提交虚假申报材料;
3. 考试作弊及严重违反考试管理规定;
4. 其他严重违反考试和评审规定的行为。
(四)组织实施考评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高级会计师考评结合试点工作的政策规定,坚持标准,客观公正,不得有通同作弊、弄虚作假、收受申报人员好处费等行为。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海南省2005年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海南省财政厅
二00五年七月二十日
附件
海南省2005年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通过高级会计师资格理论与业务考试,成绩合格,在本省县级以上财政、税务机关及其下属单位以及在其他企事业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基本条件
(一)申报人员必须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地遵守和执行《会计法》,严格执行财政、财会制度,遵守财经纪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奉公,忠于职守,钻研业务,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机关工作人员在任现专业技术职务期间,历年业绩考核均为“称职”或以上等次。
(三)健康状况适应工作岗位需要。
(四)近三年来,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评审高级会计师资格:
1、违反财政法规及财务制度,受过同级财政部门通报批评的;
2、玩忽职守,丧失原则,弄虚作假或工作严重失职造成政治、经济上重大损失的;
3、道德品质败坏或犯有其他错误,受党纪政纪处分未撤消的;
4、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成绩和搞不正之风情节严重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会计师资格后担任会计师职务两年以上。
(二)财经类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在县以上财政、税务机关、省直各类机关从事会计工作八年以上的公务员。
(三)同时具备下列6项条件中的3项以上者,其申报可不受学历资历限制。
(1)国家或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2)荣获省、部级以上先进会计工作荣誉称号者;
(3)获得国家三等或省、部级二等以上有关财务、会计科研成果奖项的主要贡献者;
(4)正式出版的财会专业著作、译作或合编中专以上财会专业教材的主要撰稿者(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
(5)设计开发过会计核算和管理软件,并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确认并投入使用的主要贡献者。
(6)注册会计师考试全科合格。
第四条 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掌握一门外语,并按规定参加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二)能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并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等级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第五条 评审条件
(一)学识水平
在担任会计师职务期间:
1、公开出版财经类专著、编著、译著(本人在合著、合译中撰写的部分不少于三万字);或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发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或重要实践指导意见的专业论文2篇以上。
2、撰写经实践证明有重要指导意义或创造出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经省行业主管部门认可或采纳的专项调查分析报告。
3、经答辩,表明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对本专业领域有较高学术造诣和独到见解,掌握本专业的财经政策、法规、制度。
(二)工作能力
1、能够独立负责、组织、指导一个地区、一个部门(系统)或一中大型企业的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工作,有解决财会工作中复杂疑难问题的能力。
2、具有较强的组织、分析、判断的综合能力,能对所从事的财会工作或分管范围内的财务管理情况进行全面分析,提出有独到见解的正确预测意见或建议,为所在部门、单位的经济发展提供决策依据。
3、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丰富的财会工作经验,能应用专业基础理论指导科学研究和制定本系统、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办法,能够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会政策。
4、具有指导会计师及其他相关专业人员搞好财会工作的能力,能审核会计师完成的专业技术成果。
(三)业绩成果
在任现职期间,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两款:
1、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加编写(制定)的全国性、全省性、全市性(包括行业)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和法规、办法被采纳,在实践中有重大指导作用。
2、主持制定行业系统或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工作规范、会计制度或财会工作发展长远规划,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在实践中取得显著效果。
3、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生产管理和经营活动,在转换经营机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发挥参谋决策作用,并在资产经营、资本运作、资金管理、内控制度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为企业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4、负责组织指导一个地区或一个部门、一个系统的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工作,在改进财务会计管理、提高会计工作质量、增加财政收入、维护财经纪律等方面业绩显著,得到县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可。
5、在主持一个地区、专业系统、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财会工作期间,创造过先进的财会工作方法或经验,被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并经财政机关确认具有推广价值。
6、主持或承担地市以上财政机关或省以上财政科研机构下达的财会科研课题,在理论上有创新或独到见解,对财会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其成果经同行专家鉴定,认为具有国内较高水平。
7、获省部级三等奖以上本专业研究成果的主要完成者(以获奖证书为据)。
第六条 附则
(一)本条件由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二)本条件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海南省高级会计师评审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