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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市]2005年高级会计师考评工作须知

来源: 2005-07-24
普通
  一、试点范围: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各种所有制单位中从事会计核算、会计分析、会计管理、会计检查、会计法规制度制定的在职会计专业人员(需提供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报名条件:

  1 、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1年以上。

  2 、获得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

  3 、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4年以上。

  4 、大学专科毕业,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6年以上。

  5 、1968 年以前中专毕业,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7年以上,报名表格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

  三、考试科目和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高级会计实务》(开卷)

  四、报名工作

  报名办法:报考人员须填写《贵州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并由所在单位签章后,按属地管理原则,携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会计师资格证书、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和本人近期白底黑白1寸免冠照片3张前往报名地报名。

  五、考试成绩

  1 、参加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由全国会计考办核发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该证在全国范围内3年有效。

  2 、参加考试并达到省内合格标准的人员,由省会计考办核发考试成绩证明,该证明只在我省当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中有效。

  六、其他有关事项

  1 、专业技术工作年限以本人档案中原始记载的实际从事财会专业技术工作之日起计算到参加当年考评的年底为止。

  2 、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条件仍按《贵州省会计专业人员评聘高级会计师推荐条件(试行)》(黔人职 [1996]19号)执行。

  3、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全国、省内合格证的人员申报评审,按推荐评审的程序和要求报送省财政厅 会计处。

  4 、今后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必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取得合格证 者,方可参加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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