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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2005年高级会计师考评工作须知

来源: 2005-07-24
普通
  为促进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积极探索科学、客观、公正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办法,根据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参加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的通知》(皖人办发[2005]33号)精神,现将我省2005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管理

  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与评审工作按照省人事厅、财政厅的统一要求,由人事局和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

  试点考试由国家统一组织。

  二、试点考试

  (一)报名条件

  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或《安徽省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财会[2002]518号)规定的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在会计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国家公务员,如符合上述条件,并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具有5年以上中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学历达到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的要求,可以申报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和评审,但取得任职资格后不予聘任,同时也不兑现工资福利待遇。

  (二)考试方式

  1、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时间为210分钟,采取开卷笔答方式进行。主要考核应试者运用会计、财务、税收等相关的理论知识、政策法规,对所提供的有关背景资料进行分析、判断和处理业务的综合能力。

  2、参加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核发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该证在全国范围内3年有效。

  3、省人事厅和省财政厅将根据我省会计人员的实际情况,参照国家合格标准,确定我省当年参评的合格标准,报全国会计考办备案,并由省会计考办核发考试成绩合格证明,该证明只在本省当年评审工作中有效。

  (三)报考程序

  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的人员须填写《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报名表》,并由所在单位签字盖章,同时提供学历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非国家公务员身份的人员还须提供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聘书)、身份证及1寸同底免冠照片3张,在规定时间到报名地点办理报名手续。

  三、评审工作

  (一)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由安徽省会计专业高级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实施。评审工作及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自2005年起,申报评审高级会计师资格的人员,必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后,方可参加评审。

  (三)具体的评审条件可查阅《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安徽省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财会2002[518]号)相关规定。

  安徽省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办法

                                                            省财政厅、人事厅财会[2002]518号

  为了建立和完善我省高级会计人才的评价机制,客观公正地评价高级会计专业人才的学识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培养高素质的高级会计人才队伍,适应我省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审的范围和对象

  全省范围内企业、事业单位,在会计工作岗位的会计人员。

  二、基本条件

  凡申报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熟悉和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三)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具备会计专业中级技术资格,参加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合格,并取得《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四)会计师基本任期内年度考核中至少取得一次优秀,其余年度均为合格以上;

  (五)参加人事部门组织的外语、计算机考试合格或符合免试条件;

  (六)所在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三、学历、资历条件

  凡申报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学历、资历条件之一:

  1、取得财经专业博士学位,担任会计师满2年;

  2、取得财经专业硕士学位,担任会计师满5年;

  3、大学本科财经专业毕业、财经专业研究生班结业后,或取得省教育厅颁发的双专科(其中一科必须为财经专业)证明后,担任会计师满5年;

  4、大学专科财经专业毕业后从事会计工作满20年,担任会计师满5年;

  5、从事会计工作满15年,大学专科财经专业毕业后从事会计工作满10年,担任会计师满5年,并在会计工作和财务管理中成绩卓著,贡献突出的会计人员,可破格申报高级会计师。

  担任会计师年限以聘任时间为准。

  四、工作实绩条件

  凡申报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工作实绩条件之一:

  1、担任会计师以来,组织和指导一个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为加强内部经济核算、改善内部控制、提高经济效益起到重要作用;

  2、担任会计师以来,主持制定一个地区、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会计工作规范、财会制度、办法或会计工作规划2项以上,并经批准实施后取得明显效益;

  3、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担任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财务处(科)长(含副职)满三年,或在会计中介机构担任部门负责人满三年;

  4、担任会计师以来,在本职工作岗位受到地级市以上政府表彰、奖励,或被授予省部级先进财会工作者称号。

  属于破格申报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上述工作实绩条件1、2条及3、4条中的各一条。

  五、专业知识条件

  凡申报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专业知识条件之一:

  1、承担或主持过重大会计业务项目或专题调查研究,并提出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可的有实用价值的研究报告;

  2、担任会计师以来,从事会计理论研究,在省级以上(指《安徽财会》等公开刊物和《安徽会计管理》)专业杂志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有价值的会计专业学术论文2篇(累计5000字)以上(破格申报人员必须有论文3篇以上);

  3、担任会计师以来,在国家正式出版的会计专业著作、译作、中专以上学校会计专业教材中担任过主编、副主编或独立完成20000字以上;

  4、获省部级二等奖以上的财务会计科研成果主要完成者。

  六、申报程序

  凡符合基本条件,同时具备学历资历、工作实绩、专业知识条件各一项的,可按下列程序申报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

  (一)所在单位应对申报人员任职期间的会计工作进行认真考核,出具年度考核登记表;公开展示申报人员的评审材料,对公示无异议人员将公示结果填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作为申报高级会计师的必备条件;整理并初审申报材料。

  (二)各县、市财政部门、省级主管部门财务(计财)处应对所属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复审,审查同意签署意见后,交由同级人事部门审核。

  (三)申报材料由各市财政部门、省级主管部门财务(计财)处汇总填制《申报高级会计师简明情况汇总表》(格式见附件2),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连同人事部门出具的委托函统一报至省高级会计师评审办公室。

  省委企业工委(省属企业国资办)管理的省属企业按照省人事厅、省企业工委皖企发[2001]14号文有关要求及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申报;中央驻皖单位需要委托我省高级会计师评委会评审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的,可由其在我省的代管厅(局)提出书面委托,在我省无代管厅(局)的可由单位直接委托,并按本办法的规定报送有关材料。

  (四)省高级会计师评审办公室对各市、省直各部门、各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凡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不予受理。

  七、申报材料

  凡申报高级会计师的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原件一式4份(由省人事厅统一制发,从各级人事部门购取);

  (二)《申报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简明情况表》打印件25份(纸张规格为B4纸,格式见附件3);

  (三)身份证、学历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会计师聘书、继续教育合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原件经省高级会计师评审办公室审核后退回);

  (四)公开发表的会计专业论文论著、个人工作总结等材料;

  (五)主持制定的会计工作规范、制度、办法、规划等(须由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证明真实性);

  (六)最近5年(不含申报当年)的年度工作实绩考核情况表(每年1份);

  (七)外语、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或免试审批表);

  (八)有关部门对工作成绩确认证明和奖励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省高级会计师评审办公室审核后退回);

  (九)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

  (十)其他有关工作实绩的证明材料。

  八、其他事项

  (一)符合上述各项条件并已按规定报送材料的所有申报人员,必须参加会计专业知识测试及论文论著答辩,经测试、答辩合格的,方可提交评委会参加评审,不参加测试、答辩及测试、答辩不合格者,不参加评审;

  (二)因机构改革由国家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不含比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可不受有无职称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限制,比照同类人员,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申报;

  (三)晋升高级会计师继续教育、申报人员专业知识测试及论文论著答辩等事宜,由省高级会计师评审办公室另行布置;

  (四)专业职务任职年限及专业技术工作年限一律计算到申报年度当年年底,凡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不论是否办理了离退休手续,均不得申报;

  (五)通过评审取得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者,表明已具备相应的业务水平和能力,其职务与工资待遇由企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六)评审工作每年举行一次,各地、各部门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评审材料报至省高级会计师评审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会计处),逾期不予办理;

  (七)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人事厅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2002年施行。2001年省财政厅、人事厅印发的《安徽省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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