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2005年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来源:
2005-07-15
普通
宁财职办(2005)568号
各区县人事局、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
2005年,我市的高级会计师评审工作会议拟于9月召开。为及时做好本年度评审的准备工作,顺利完成今年的评审工作任务,并结合会计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经市职称办同意,现将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2004年12月31日前符合申报条件并持有有效的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证的人员。
二、申报和评审条件
2005年度申报和评审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仍按省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 “江苏省会计专业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试行)”有关规定执行。根据今年高级会计师申报对象的变化和会计专业业务的发展情况,按照省财政厅《关于报送2005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对评审条件部分条款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资格条件见附件。
三、申报程序
1、本人向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同意后准备申报材料。
2、单位对照《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审核并公示后,确定推荐人选,将申报材料盖章后报送主管部门。
3、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区县所属单位还须经区县人事职称部门审核盖章)。
4、单位将审核通过的申报材料报送市职称办(地址:北京东路43-2号台城大厦8楼)进行资格审查。
5、单位将通过资格审查的申报材料报送市会计专业高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人教处,地址:北京东路10号,电话:83796543)。
在我市无行政隶属关系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社会化渠道进行申报,由本人直接到人才服务机构办理,申报不受户籍、档案、身份和单位性质、单位岗位职数限制。
四、申报材料要求
(一)不需要装订的材料
1、《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一式三份。
2、《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情况简介表》一份。
以上两种表格可到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介中心(北京东路63号南京人才大厦)领取,也可登陆南京市财政局网站(www.njcz.gov.cn)下载。
3、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备用相片1张(免冠大一寸)
(二)需要装订的材料
要求沿左侧装订成“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材料”,所列复印件均应由主管部门审核,签上“与原件无异”,并加盖公章。原件送市人事局职称办审核。材料按下列顺序装订:
1、材料目录
2、学历、资历等证书
(1)《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复印件一份。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一份。
(3)《会计师资格证书》复印件一份。
(4)学历证书复印件一份(含初学历、后学历)。
(5)《继续教育证书》(机关人员附《公务员培训证书》)复印件一份。
(6)《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一份或免试证明材料。
(7)任期考核表(机关人员附近三年年度考核表)复印件。
2、工作能力、业绩成果证明材料
(1)各种奖励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2)应提交的本专业方面技术报告、工作总结、业绩等材料。
3、论文、著作、译著(附原件,书刊不要装订)
(三)报送时间
2005年8月1日—31日,逾期不收。
五、评审程序
评审工作按省、市职称工作领导小组的评审要求和今年全市职称工作会议精神进行。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1、召开评审工作布置会议。
2、分组审阅材料。
3、分组答辩。答辩的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4、召开评委会,在全面评价、综合平衡的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评审结果以超过本次会议执行委员三分之二同意为通过。
5、将评审结果公示,并报送市职称办、省职称办审批后,确认相应资格,颁发资格证书。
六、收费标准
根据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转发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通知》(宁价费[2002]180号、宁财综[2002]450号)的有关规定,评审费300元/人、面试答辩及及论文鉴定费100元/人,共计400元/人。
附件:会计专业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已按省财政厅苏财会[2005]24号文调整)
南京市会计系列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ΟΟ五年七月八日
会计专业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
(已按省财政厅苏财会[2005]24号文调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系统掌握会计理论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基本了解国内外财会理论研究最新动态;熟悉会计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有制定行业财会制度,主持一个地区、一个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会计工作的经历;具有丰富的实务工作经验,精通业务,有解决实际工作中复杂的会计问题的能力,参与本行业或单位管理决策,取得显著的成绩;有较强的会计理论水平,公开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和指导会计师工作的能力;有运用外语获取信息以及运用计算机处理有关信息的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事财务会计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会计师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会计师资格后,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二)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或者取得会计师资格后4年以上,且在大、中型企业的财务会计岗位担任主管职务2年以上。
(四)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或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且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五)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或获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会计师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要求,结合会计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系统掌握会计专业理论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对会计专业理论有一定的研究,并能利用研究成果解决本专业工作中重要和关键的疑难问题,保证会计工作目标的实现。
(二)具有组织、指导会计师学习会计业务知识、考核其业务工作的能力。
(三)熟悉计算机基础知识,掌握计算机操作技能和应用技术,在会计工作中能熟练运用计算机处理会计业务,进行会计分析和会计管理,为领导和有关部门及时提供真实、完整、正确的会计信息。
(四)在涉外单位从事会计专业工作的人员还需掌握一门外语,能够运用外语查询有关资料,进行会计业务处理。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会计及会计相关中级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过全省或一个地区(包括行业或系统)执行的财务会计或相关业务法规、规章制度或办法的制订工作。
(二)制订过大、中型企业、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或办法,或者策划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管理咨询方案被采纳。
(三)作为课题(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完成人承担本行业省(部)级会计研究课题、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市级2项以上。
(四)市级以上重点工程、技术项目、重大建设项目的经济可行性论证负责人或主要承担者,或大中型企业上市、改制、重组、清算等财务方案制定人或主要参与者,或者提出的建议或措施至少有两项以上被采纳的(由相关项目组织单位提供证明)。
(五)会计中介机构中,从事审计、评估工作5年以上,担任过2个以上大中型企业年度审计或资产评估项目负责人,并为企业提出管理建议被采纳。
(六)担任企业集团或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或财务处(科)长3年以上,在财务管理工作中取得特别显著的成绩(由本单位出具书面推荐意见,市职称部门或省行业主管单位职称部门核准)。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会计及会计相关中级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拟定或参与拟定的财务会计或相关业务法规、规章制度或办法,经实践证明效果显著,得到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二)主持和指导一个地区、一个行业或部门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创造了先进的管理经验,业绩显著,贡献突出,被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并经财政机关确认有推广价值。
(三)主持和承担的会计改革课题、科研项目,理论上有创新,对会计实务工作有现实指导意义,其成果经同行专家评定,被认为具有国内较高水平。
(四)积极参与经济改革,在促进本地区生产、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成绩突出;或在参与单位生产经营管理决策,加强经济核算和管理上,促进资金、成本、利润、消耗等主要经济指标达到全国或省同行业先进水平,并经市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可。
(五)直接参与市级以上或部门组织的重大经济问题或偷税、走私案件的检查;或接受司法部门的委托,对疑难复杂经济案件进行司法鉴定,其工作成果对案件的定性、处理有重要作用,受到政府或相关部门的嘉奖或通报表扬。
第九条 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会计及会计相关中级资格后,发表、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每篇不少于2000字)、著作(主要编著者),专业文章(第一作者、每篇不少于800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专著或译著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
(三)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并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1篇以上;
(四)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并在市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2篇以上;
(五)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 并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独立撰写的有价值的专业文章2篇以上。
本文中“会计相关中级资格”指统计师、审计师:“市级”指地市级,不包括县级市:“省级以上专业刊物”指公开发行或虽内部发行但在行业内具有较高权威性的省级以上专业学术期刊、报纸。
第十条 外语要求
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对职称外语不作要求。
第十一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其应用能力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或者取得南京市职称办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培训)合格证书。
(四)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的人员应提交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三条 从国内外引进的有特殊成就的人才,可根据其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
各区县人事局、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
2005年,我市的高级会计师评审工作会议拟于9月召开。为及时做好本年度评审的准备工作,顺利完成今年的评审工作任务,并结合会计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经市职称办同意,现将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2004年12月31日前符合申报条件并持有有效的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证的人员。
二、申报和评审条件
2005年度申报和评审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仍按省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 “江苏省会计专业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试行)”有关规定执行。根据今年高级会计师申报对象的变化和会计专业业务的发展情况,按照省财政厅《关于报送2005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对评审条件部分条款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资格条件见附件。
三、申报程序
1、本人向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同意后准备申报材料。
2、单位对照《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审核并公示后,确定推荐人选,将申报材料盖章后报送主管部门。
3、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区县所属单位还须经区县人事职称部门审核盖章)。
4、单位将审核通过的申报材料报送市职称办(地址:北京东路43-2号台城大厦8楼)进行资格审查。
5、单位将通过资格审查的申报材料报送市会计专业高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人教处,地址:北京东路10号,电话:83796543)。
在我市无行政隶属关系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社会化渠道进行申报,由本人直接到人才服务机构办理,申报不受户籍、档案、身份和单位性质、单位岗位职数限制。
四、申报材料要求
(一)不需要装订的材料
1、《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一式三份。
2、《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情况简介表》一份。
以上两种表格可到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介中心(北京东路63号南京人才大厦)领取,也可登陆南京市财政局网站(www.njcz.gov.cn)下载。
3、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备用相片1张(免冠大一寸)
(二)需要装订的材料
要求沿左侧装订成“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材料”,所列复印件均应由主管部门审核,签上“与原件无异”,并加盖公章。原件送市人事局职称办审核。材料按下列顺序装订:
1、材料目录
2、学历、资历等证书
(1)《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复印件一份。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一份。
(3)《会计师资格证书》复印件一份。
(4)学历证书复印件一份(含初学历、后学历)。
(5)《继续教育证书》(机关人员附《公务员培训证书》)复印件一份。
(6)《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一份或免试证明材料。
(7)任期考核表(机关人员附近三年年度考核表)复印件。
2、工作能力、业绩成果证明材料
(1)各种奖励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2)应提交的本专业方面技术报告、工作总结、业绩等材料。
3、论文、著作、译著(附原件,书刊不要装订)
(三)报送时间
2005年8月1日—31日,逾期不收。
五、评审程序
评审工作按省、市职称工作领导小组的评审要求和今年全市职称工作会议精神进行。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1、召开评审工作布置会议。
2、分组审阅材料。
3、分组答辩。答辩的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4、召开评委会,在全面评价、综合平衡的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评审结果以超过本次会议执行委员三分之二同意为通过。
5、将评审结果公示,并报送市职称办、省职称办审批后,确认相应资格,颁发资格证书。
六、收费标准
根据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转发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通知》(宁价费[2002]180号、宁财综[2002]450号)的有关规定,评审费300元/人、面试答辩及及论文鉴定费100元/人,共计400元/人。
附件:会计专业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已按省财政厅苏财会[2005]24号文调整)
南京市会计系列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ΟΟ五年七月八日
会计专业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
(已按省财政厅苏财会[2005]24号文调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系统掌握会计理论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基本了解国内外财会理论研究最新动态;熟悉会计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有制定行业财会制度,主持一个地区、一个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会计工作的经历;具有丰富的实务工作经验,精通业务,有解决实际工作中复杂的会计问题的能力,参与本行业或单位管理决策,取得显著的成绩;有较强的会计理论水平,公开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和指导会计师工作的能力;有运用外语获取信息以及运用计算机处理有关信息的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事财务会计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会计师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会计师资格后,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二)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或者取得会计师资格后4年以上,且在大、中型企业的财务会计岗位担任主管职务2年以上。
(四)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或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且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五)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或获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会计师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要求,结合会计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系统掌握会计专业理论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对会计专业理论有一定的研究,并能利用研究成果解决本专业工作中重要和关键的疑难问题,保证会计工作目标的实现。
(二)具有组织、指导会计师学习会计业务知识、考核其业务工作的能力。
(三)熟悉计算机基础知识,掌握计算机操作技能和应用技术,在会计工作中能熟练运用计算机处理会计业务,进行会计分析和会计管理,为领导和有关部门及时提供真实、完整、正确的会计信息。
(四)在涉外单位从事会计专业工作的人员还需掌握一门外语,能够运用外语查询有关资料,进行会计业务处理。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会计及会计相关中级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过全省或一个地区(包括行业或系统)执行的财务会计或相关业务法规、规章制度或办法的制订工作。
(二)制订过大、中型企业、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或办法,或者策划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管理咨询方案被采纳。
(三)作为课题(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完成人承担本行业省(部)级会计研究课题、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市级2项以上。
(四)市级以上重点工程、技术项目、重大建设项目的经济可行性论证负责人或主要承担者,或大中型企业上市、改制、重组、清算等财务方案制定人或主要参与者,或者提出的建议或措施至少有两项以上被采纳的(由相关项目组织单位提供证明)。
(五)会计中介机构中,从事审计、评估工作5年以上,担任过2个以上大中型企业年度审计或资产评估项目负责人,并为企业提出管理建议被采纳。
(六)担任企业集团或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或财务处(科)长3年以上,在财务管理工作中取得特别显著的成绩(由本单位出具书面推荐意见,市职称部门或省行业主管单位职称部门核准)。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会计及会计相关中级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拟定或参与拟定的财务会计或相关业务法规、规章制度或办法,经实践证明效果显著,得到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二)主持和指导一个地区、一个行业或部门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创造了先进的管理经验,业绩显著,贡献突出,被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并经财政机关确认有推广价值。
(三)主持和承担的会计改革课题、科研项目,理论上有创新,对会计实务工作有现实指导意义,其成果经同行专家评定,被认为具有国内较高水平。
(四)积极参与经济改革,在促进本地区生产、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成绩突出;或在参与单位生产经营管理决策,加强经济核算和管理上,促进资金、成本、利润、消耗等主要经济指标达到全国或省同行业先进水平,并经市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可。
(五)直接参与市级以上或部门组织的重大经济问题或偷税、走私案件的检查;或接受司法部门的委托,对疑难复杂经济案件进行司法鉴定,其工作成果对案件的定性、处理有重要作用,受到政府或相关部门的嘉奖或通报表扬。
第九条 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会计及会计相关中级资格后,发表、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每篇不少于2000字)、著作(主要编著者),专业文章(第一作者、每篇不少于800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专著或译著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
(三)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并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1篇以上;
(四)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并在市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2篇以上;
(五)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 并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独立撰写的有价值的专业文章2篇以上。
本文中“会计相关中级资格”指统计师、审计师:“市级”指地市级,不包括县级市:“省级以上专业刊物”指公开发行或虽内部发行但在行业内具有较高权威性的省级以上专业学术期刊、报纸。
第十条 外语要求
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对职称外语不作要求。
第十一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其应用能力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或者取得南京市职称办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培训)合格证书。
(四)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的人员应提交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三条 从国内外引进的有特殊成就的人才,可根据其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