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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会计师材料申报评审工作程序

来源: 2005-06-14
普通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省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落实政务公开措施,公平、公开、公正地选拔高级会计人才,进一步规范高级会计师材料申报、评审工作,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根据省职称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苏职称[2001]2号)精神,结合会计业务工作特点,制定江苏省高级会计师材料申报评审工作程序。
  从2005年度起,我省辖区内(南京市除外)从事会计或会计相关专业人员按本程序申报评审高级会计师材料。
  一、 申报程序
  1、拟申报人应自行对照《江苏省会计专业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以下简称《条件》),基本符合规定要求的,可以向本单位人事(或职称)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2、各单位人事(或职称)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对照《条件》对申报者的基本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并按本单位申报职称评定的工作程序决定是否同意推荐;
  3、将同意推荐的申报人的学历、资历、专业工龄、取得会计师或会计相关中级职称的时间、取得中级职称以来主要业绩及撰写的专业文章、论文、职称计算机考核有效证明情况等在本单位显著位置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4、公示无疑义的申报人员按照要求提供下列申报材料:
  (1)《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一式3份(,不能使用复印件);
  (2)《江苏省申报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一式20份;
  (3)《申报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初审登记表》1份;
  (4)免冠大一寸近期正面相片一张;
  以上材料不需要装订。对于上述(1)至(3)项表格请认真如实填写,并按照表上要求签字和加盖相应部门公章,未签字或盖章的无效。
  (5)会计从业资格、学历、会计师或会计相关中级职称证书、年度考核、继续教育、职称计算机考核等有效证明材料;
  (6)取得会计师或会计相关中级职称以来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总结报告(本人签名,单位人事和财务部门共同鉴定并盖章);
  (7)取得会计师或会计相关中级职称以来的获奖情况、证明专业工作能力和业绩成果的有关材料、财会管理或应用方面的研究成果以及推广情况;
  (8)取得会计师或会计相关中级职称以来撰写的具有代表性的本专业论文、论著或译著;
  (5)至(8)项除论文、论著等需要提供原件外,其余可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由本单位人事(或职称)部门核实盖章并由核实人签字;各市申报的材料,其中会计从业资格、会计师或会计相关中级职称证书、高级会计师考试证书、继续教育证明复印件还应有财政部门核实人签字;
  将上述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并编写《送评材料目录》(见附件4),编上页码,并将(1)至(4)项材料一并装入档案盒(档案盒封面格式见附件5)。
  省级主管部门或市人事局职称办(无主管部门的省级单位由本单位人事或职称部门或人事代理机构)在对本部门或本地区申报高级会计师材料审核其手续齐备后开具委托评审函,连同申报人员公示情况说明,在规定的申报时间内一并送我厅会计处 ;
  对外省或部属等非本省辖区内单位会计人员需要我省会计专业高评委代评高级会计师职称的,应向省人事厅职称办办妥有关委托手续后,我厅才能受理。
  我厅对收到的申报材料进行整理并报省职称办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人的单位和姓名在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七个工作日。
  二、 评审程序
  公示结束,对无疑义的申报材料转入评审阶段。
  1、向省职称办报送《评审委员会活动申报表》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审批表》
  2、根据申报数量和评审对象情况,在省职称办的监督下,按规定从高级会计师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适量的专家组成专业评议小组和执行评审委员会。
  评议小组对申报对象的业绩、成果及其他材料进行评议,形成初评意见,提交评审委员会会议审定。
  评审委员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职称政策,对照《条件》对评审材料和评议小组意见进行审议。对于申报者有成果共用发生争议或申报材料与实际工作有出入、论文雷同等评委会会议认为需要进一步核实的,申报者应积极配合评审组织部门作出的安排,接受答辩、电话答辩或提供单位证明等。在此基础上,评审委员会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超过出席会议的执行委员三分之二(不包括三分之二)的为通过。
  3、评审会议结束后,将评审情况、通过评审人员花名册及电子材料报送省职称办,同时将通过评审人员的单位和姓名在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为七个工作日。
  三、 评审结果公布及材料退回程序
  1、根据省职称办公布的评审结果(以省人事厅发文为准),及时办妥各项后续工作(包括申报表盖章、办理资格证书等);
  2、公告省人事厅公布结果;
  3、公告领取资格证书和退回原始材料(包括通过和未通过)的时间。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及时领取所属申报材料及证书,并按规定处理。
  本文所提公示、公告的网址除特指外,均为江苏省财政厅网站。
  本文所有附件电子表式可登录上述网站查阅下载。
  联系电话:83633205,联系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63号天目大厦,邮编:210024.

 二○○五年五月十八日
  会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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