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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科技创新税费优惠政策集锦送给你!

来源: 辽宁税务 2020-12-23
普通

新修订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自2020年12月1日施行。

科技奖励制度是党和国家为激励自主创新、激发人才活力、营造良好创新环境采取的重要举措,是我国长期坚持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促进科技支撑引领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具有重要意义。

在这方面有哪些税费优惠政策,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

1、增值税 

(一)销售符合规定的软件产品超税负即征即退

【享受主体】销售软件产品的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或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改造后(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对外销售的,按17%税率(2019年4月1日后调整为13%)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二)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收入等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提供技术转让等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六)项

(三)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享受主体】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政策依据】《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

(四)孵化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

【优惠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2、所得税

(一)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优惠内容】(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1)《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

(2)《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享受主体】开展研发活动的企业。

【优惠内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三)特定行业企业新购进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享受主体】新购进固定资产的特定行业企业。

【优惠内容】(1)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2)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减免

【享受主体】实现技术转让所得的居民企业。

【优惠内容】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0条

(五)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享受主体】外购软件的企业。

【优惠内容】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六)延长亏损结转年限

【享受主体】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

【优惠内容】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七)创业投资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抵扣

【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

【优惠内容】(1)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特定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2)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3)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①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②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4)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3、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

【优惠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4、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抵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享受主体】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

【优惠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试点企业属于集团企业的,其下属成员单位(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职业教育有实际投入的,可按本通知规定抵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

5、进口税收方面

进口自用设备及技术等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享受主体】投资建设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的中小企业。

【优惠内容】中小企业投资建设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其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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