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大纲

一、不同学校主体使用不同的会计制度

二、学校具体业务账务处理及相关税收政策

【业务1】接受注资

【业务2】接受捐赠收入

【业务3】预收学费并按期确认收入

【业务3】预收学费并按期确认收入

      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教财〔2020〕5号)中要求“坚持分级审批、属地管理。教育领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中央部门所属学校收费标准实行属地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科学制收费政策,加强收费项目管理,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全面落实教育收费管理主体责任。”“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的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学校自主决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根据各省级人民政府出台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办法。”

      如2023年3月7日江西省发改委 江西省教育厅印发《江西省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第三条 民办中小学校为学生提供教育教学服务的,可收取学费;为在校学生提供住宿的,可收取住宿费;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为学生提供服务和代办服务,可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除学费、住

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外,民办中小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第四条 民办中小学校收费按照民办中小学校非营利性和营利性的不同办学性质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管理。第十一条 民办中小学校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再如2023年1月1日开始实行的《江苏省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第七条 民办中小学校可以收取学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得收取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第八条 服务性收费包括以下项目:住宿费、伙食费、课后服务费。第十一条 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学费、住宿费、课后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第十七条 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伙食费、代收费,以及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第三十七条 民办中小学校学费、住宿费、课后服务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伙食费按月或者按学期收取,据实结算。代收费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民办小学校收取费用时应当使用税务发票。

      由以上规章制度可知,民办中小学只能在开学后收取学生本学期的学费等费用,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收取的学费在提供教学服务后才能确认为收入。

账务处理:

1、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到学费 

2、营利性民办学校收到学费

相关税收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八)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1.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他入学方式,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3.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

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

      营利性民办学校所提供的服务,仍为学历教育。根据上述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仍免征增值税。所以营利性民办学校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在增值税方面并无差异。

【业务4】提供课后服务业务收入

【业务5】提供住宿服务

【业务6】接受政府补助收入/政府购买学费的补助等

【业务7】食堂收入、支出账务处理

【业务8】校园小卖部收入

【业务9】校服、校车、体检、教材等代收费

【业务10】学校举办高中复读班收入

【业务11】计提发放员工工资、社保及年终奖

【业务12】学校固定资产装修、改造工程

【业务13】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清理

【业务14】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调拨

【业务15】政府拨付的学生生均公用经费

【业务16】学校采购图书、教具、窗帘、办公用品等物品

【业务17】教职工福利支出

【业务18】学校向外借款业务

【业务19】学校交纳工会经费与残疾人保障金

【业务20】学校发生校方责任险及赔偿

【业务21】学校向学生发放奖学金、比赛奖金等

【业务22】学校教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业务23】学校闲置房屋场地出租业务

【业务24】学校支付房租、水电费

【业务25】学校应缴税金

【业务26】非限定性收入结转

【业务27】限定性收入结转

【业务28】限定性费用结转

【业务29】非限定性费用结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