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4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
关于做好2024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
市本级广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
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促进我市会计人员知识更新,提高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根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2022年版)》、《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和《黑龙江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扎实开展我市2024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我市市区内(不含所辖县、县级市)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统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
二、继续教育组织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在哈尔滨(不含所辖县、市)的中省直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全省已取得高级、正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本级辖区内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工作。
三、继续教育内容和学分要求
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应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转以后年度。
(一)公需科目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规范、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二)专业科目
执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2022年版)》
企业类:会计准则、准则解释、可拓展商业报告语言及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会计信息化、内部控制、会计基础工作等相关制度规范,纳税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特殊行业及特殊业务财务会计管理规定等。
行政事业类: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准则制度解释、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内部控制、成本核算、会计基础工作等制度规范,特殊行业及特殊业务财务会计管理规定,以及预算、国库、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等。
其他:包括会计、财税、金融法律法规;诚信建设;管理会计;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国家及黑龙江省地方财政、金融、税收、财务、会计政策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最近最新政策和前沿改革方向;初、中、高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疫情防控相关财税知识等。
四、继续教育形式和学分要求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按照《办法》规定的参加继续教育机构培训、全国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及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继续教育培训、用人单位组织培训等八种形式,以及2023年我省新增会计业务比赛、参加专业评审等两种形式,完成年度继续教育。
五、继续教育学分登记
继续教育登记全程网上办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完成信息采集或跨省信息调入后,方可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一)参加财政部门认可的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实施的继续教育培训,由财政部门按照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提供的报备信息,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未按程序提前向财政部门报备的,财政部门不予办理登记。
(二)在我省参加2024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至少通过一科的,可抵免考试当年继续教育90学分。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办理其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三)参加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应登陆我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页面,进入“继续教育”栏目上传相应证明材料,向所属财政部门申请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六、继续教育时间
2024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自2024年7月1日开始,11月30日结束。同时,以前年度未完成的继续教育应尽快补学。
学习地址:我市与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原中华会计网校)和北京东奥时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继续教育合同,请参加培训学员登陆:正保会计网校、东奥会计网校进行培训。
七、有关要求
(一)2024年度继续教育采取网络方式进行培训、不再开展线下培训,请参训学员按照规定方式参加继续教育.
(二)各单位,各部门应督促并支持本单位、本系统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积极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确保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任务。
(三)佳木斯市财政局会计局联系电话: 8580083
佳木斯市财政局
2024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