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机构开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入会核查工作的申请条件
来源: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2016-07-04
普通
2016年7月1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通知公告,为进一步在全国开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入会核查工作,不断提升行业自律管理水平,结合前期北京市入会核查相关经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向社会公开选取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参加入会核查和其他行业自律管理工作。
具体申请条件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律师事务所应当符合《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二)参与入会核查的相关人员熟悉基金行业,具有基金法律或基金会计服务经验;
(三)自愿接受协会委托,服从入会核查工作安排,遵守协会自律规则和入会核查相关流程及标准,核查期间自觉回避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四)三年内未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符合上述条件的专业机构以律师事务所或者会计事务所名义向协会提出申请,协会不接受上述机构内部业务团队的单独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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