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第12号
为进一步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工作,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有关规定,决定将橡胶加工行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浓缩胶乳、固体类橡胶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实施核定扣除,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浓缩胶乳是指符合国家标准GB/T8289《浓缩天然胶乳 氨保存离心或膏化胶乳规格》的液体类橡胶产品。固体类橡胶产品是指符合国家标准GB/T8081《天然生胶 技术分级橡胶(TSR)规格导则》的全乳胶、5号胶、10号胶、20号胶等橡胶产品,以及符合农业行业标准NY/T459《天然生胶 子午线轮胎橡胶》的各级子午线轮胎橡胶产品。
二、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浓缩胶乳、固体类橡胶产品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投入产出法核定。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以下称农产品单耗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含税)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计算。
每吨浓缩胶乳的干胶单耗数量为0.62吨,每吨固体类橡胶产品的干胶单耗数量为1.01吨。
试点纳税人收购新鲜胶乳、胶杯凝胶、自凝胶块、胶线、皮屑胶、泥胶等橡胶类原料时,以原料的实际干胶含量为收购数量,以干胶为原料名称。
三、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的产品,未列入统一扣除标准的,应于当年1月15日前或投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提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核定申请表》,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并签署意见后,逐级上报给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四、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扣除标准的核定采取备案制,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试点纳税人应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填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备案表》向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五、试点纳税人应自执行本办法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试点纳税人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报经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后,可于2018年5月31日前分期转出。
六、本公告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核定申请表
2.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备案表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
2017年9月28日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财政厅解读《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将橡胶加工行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公告》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为进一步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有关规定,结合本省特点,在经过前期调研及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将橡胶加工行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浓缩胶乳、固体类橡胶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实施核定扣除。
三、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是多少?
每吨浓缩胶乳的干胶单耗数量为0.62吨,每吨固体类橡胶产品的干胶单耗数量为1.01吨。
四、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或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应如何进行核定扣除?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或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方法核定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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