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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事项的办理,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地查验范围除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外,一般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一百万元及以上的,主管国税机关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
二、实地查验内容(一)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地址;(二)纳税人的经营范围;(三)纳税人单笔销售业务情况和连续12个月(含开业未满12个月情形,下同)累计销售收入情况。
三、纳税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国税机关可以批准其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B级的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或因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未参与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二)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三)从事生产(经营)大型机器设备、不可分割成套设备或提供应税服务,单笔销售业务在十万元以上(含本数)或连续12个月累计销售额在一千万元以上(含本数)。
四、纳税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国税机关可以批准其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B级的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二)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三)从事生产(经营)大型机器设备、不可分割成套设备或提供应税服务,单笔销售业务在一百万元以上(含本数)或连续12个月累计销售额在一亿元以上(含本数)。
五、纳税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国税机关可以批准其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亿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二)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三)从事生产(经营)大型机器设备、不可分割成套设备或提供应税服务,单笔销售业务在一千万元以上(含本数)或连续12个月累计销售额在十亿元以上(含本数)。
本公告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票领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3号)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有关事项的公告解读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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