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的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指定征管和科技发展处作为窗口,集中受理直接向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7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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