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地税发[1999]68号
各地市、杨凌示范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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