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imi,如果客户不同意公司按照上述文件政策要求分别开具设备、安装和软件的发票,公司只能按照设备13%的统一税率开具发票,公司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的风险?
■如果客户不同意公司按照政策要求分别开具设备、安装和软件的发票,公司只能按照设备13%的统一税率开具发票,这种情况下公司可能存在一定的税务风险,具体如下:
√发票开具不合规: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发票开具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果公司未按实际业务分别核算并开具发票,而是统一按设备销售税率开具,可能被认定为发票开具不合规。
·税务机关在稽查时会重点关注发票开具的合规性,包括税率适用是否正确。若公司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和开具发票,可能面临税务稽查风险。
√增值税税负增加:
·如果公司未分别核算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而是统一按13%的税率开具发票,可能导致公司实际税负增加。特别是对于安装服务部分,如果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3%的征收率开具发票,而公司未选择,可能会多缴税款。
□deepseek,针对上述业务,向客户收款时,开票有哪些注意事项?
■在开具发票时,针对该智能化生产设备销售业务,需特别注意以下涉税及业务合规事项:
√区分货物与劳务开票
·设备销售部分(硬件)
按货物销售开具13%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或3%征收率发票(小规模纳税人)。
发票品名应明确为“XX智能化生产设备”,并备注设备序列号(如有)。
·安装服务部分
若公司委托第三方安装但以自身名义提供,需按“建筑服务-安装服务”开具9%发票(一般纳税人)或3%发票(小规模纳税人)。
若合同明确安装由第三方直接提供,则公司无需开具安装发票,但需在合同中明确责任分工。
√软件部分的开票处理
·若软件嵌入设备硬件一并销售(不可单独使用),按设备整体13%开票。
·若软件可独立授权使用,需拆分软件部分按“无形资产-软件使用权”开具6%发票(需在合同中明确软件价值占比)。
√厂房改建费用的处理
·若改建费用包含在总价中,需区分性质:
设备基础工程(如设备底座施工):按“建筑服务”9%开票。
·厂房结构性改造:可能涉及“建筑服务”或“不动产修缮”,需根据施工内容判断税率。
●建议在合同中分别列示设备、安装、改建分项价格,避免从高计税风险。
√关键备注要求
·发票备注栏需注明:
“项目地址:XXX(客户厂房所在地)”
“含设备安装及厂房改建服务”
●若涉及跨县(市)建筑服务,需备注项目所在地(根据财税〔2016〕36号)
√风险防控要点
√混合销售与兼营的区分
·若以设备销售为主,安装为辅,可统一按13%开票(需符合混合销售条件)。
·若设备与安装/改建能明确分开核算,建议分别开票以降低税负。
·合同签订技巧
避免表述为“包工包料设备交付”,建议分项列示:
·第三方协作证据链
保留与第三方的安装服务协议及发票,证明业务真实性。
√特殊情形
·若客户要求全额开具设备发票,需确保整体适用13%税率无争议(如安装费占比不超过5%),但可能引发税务质疑。
·建议:在签订合同前与财务、税务部门协同确定开票方案,必要时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deepseek,2025年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是多少?
■根据中国现行税收政策(截至2023年),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通常为3%,但存在以下特殊情况:
√2023年至2027年的税收优惠: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该政策原定2023年底到期,但可能延续至2027年(需以官方后续文件为准)。
√5%征收率的特殊情况:
对于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等特定业务,小规模纳税人仍按5%的征收率计税。
√2025年的征收率预测:
若现行优惠政策延续(需以2025年官方文件为准),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可能仍为:
·1%(原3%税率的项目,减按1%执行);
·5%(不动产等特定业务)。
√建议:
2025年具体政策可能调整,请以当年财政部或税务总局的最新公告为准。可关注中国政府网(www.gov.cn)或国家税务总局官网(www.chinatax.gov.cn)获取实时信息。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文件中关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政策,是否延续到了2027年?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政策,实施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deepseek,公司对外销售自己研发生产的软件,开票税率应该是13%,还是6%,请给出具体的政策依据?
■公司对外销售自主研发生产的软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取决于软件交付形式(货物or服务)以及是否涉及嵌入式软件。以下是具体政策依据和判断标准:
√销售软件产品(按货物销售)——适用13%税率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第一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销售货物(包括有形动产)税率为13%。
·适用条件:软件以物理载体(如光盘、U盘)或网络下载形式交付,客户获得软件所有权或永久使用权。
·属于软件产品,而非服务(如定制开发、技术服务)。
√提供软件服务(按技术服务)——适用6%税率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
·信息技术服务(包括软件服务、信息系统服务等)属于“现代服务”,税率为6%。
√适用条件:
·软件以服务形式提供(如SaaS云服务、在线订阅模式),客户仅获得使用权而非所有权。
·涉及定制开发、维护、技术支持等附加服务。
√示例:提供在线ERP系统订阅、云存储服务等。
√嵌入式软件——可能适用13%税率
·若软件嵌入硬件设备一并销售(如智能设备中的控制系统),通常按混合销售处理,整体按13%税率计税(财税〔2011〕100号第三条)。
▷公司将其闲置的厂房出租给其他公司使用
□豆包,公司将其闲置的厂房出租给其他公司使用,涉及哪些税种的纳税事项?
■公司将闲置厂房出租给其他公司使用,涉及的税种及纳税事项如下:
√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出租2016年5月1日前取得或《建筑施工许可证》注明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前的自建厂房,可选择简易办法依照5%的征收率计算交纳增值税;出租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或《建筑施工许可证》注明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及以后的自建厂房,则按照9%的税率计算交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依照5%的征收率计算交纳增值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日期;未约定支付日期,则按合同签订日期的次月起计算。
√城市维护建设税:
·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教育费附加:征收比率为3%。
·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比率为2%。两者均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房产税:以不含增值税的厂房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适用12%的房产税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义务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采用定额税率。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规定如下:
·大城市:1.5元至30元。
·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小城市:0.9元至18元。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企业所得税:厂房出租所得属于企业的经营所得,应计入企业所得税的计税收入。企业出租厂房的租金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如折旧费、维修费、物业管理费等。一般企业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印花税:双方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属于“财产租赁合同”,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为租金总额,税率为1‰。
□豆包,小规模纳税人的公司将厂房对外出租,征收率是多少?政策依据是什么?
■小规模纳税人的公司将厂房对外出租,增值税征收率为5%。
·政策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文件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deepseek,公司将房屋对外出租,增值税的纳税时间点?政策依据是什么?
■公司将房屋对外出租,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以下几种情况:
√先开具发票的:开具发票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政策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采取预收款方式的: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依据是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有书面合同且约定付款日期的: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无书面合同或合同未约定付款日期的:租赁服务完成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同样依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deepseek,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最新的税率和征收率,有无优惠政策,政策依据是什么?
■小规模纳税人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税收优惠政策及政策依据如下:
√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政策依据是《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
√小微企业免征:自2016年2月1日起,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政策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公租房相关免征优惠: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也免征。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六税两费”减半征收优惠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特定销售额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优惠内容:自2016年2月1日起,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豆包,《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截止到2025年,这三个文件是否继续有效?条款有无修改和变动?
□截止到2025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均继续有效,且条款没有修改和变动。
□deepseek,《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截止到2025年,这三个文件是否继续有效?条款有无修改和变动?
■截至2024年7月,您提及的三个文件中,财税〔2018〕80号、财税〔2016〕12号仍然有效,且条款未作实质性修改,但需注意政策执行期限和适用条件的变化。具体分析如下:
√财税〔2016〕12号(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扩大)
·注意事项:与财税〔2019〕13号重叠时,优先适用财税〔2019〕13号(如附加税费的“免征+减半”规则)
√需特别关注的变化
·财税〔2016〕12号的适用调整:
小微企业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附加税费的政策,实际执行中已被财税〔2019〕13号覆盖,但12号文件未被明文废止,仍作为政策依据之一。
·留抵退税政策的扩展:财税〔2018〕80号在2022年大规模留抵退税中继续适用,但需结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号)等最新文件操作。
√建议
·查询最新口径: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官网检索文件名称,确认是否有更新或补充公告。
√实务操作:
·附加税费减免在电子税务局申报时通常自动计算,无需单独申请。
·留抵退税对应的附加税费扣除需在申报表中手动填写退税额(具体以当地税务机关要求为准)。
●如需2025年最新政策,建议在2024年底关注财政部或税务总局的公告(通常延续性政策会提前明确)。
□豆包,公司对外出租厂房,有无房产税相关的优惠政策?政策依据是什么?
■公司对外出租厂房,有以下房产税相关优惠政策:
√改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出租:
·优惠内容: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含工业厂房改造后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上述保障性租赁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
●如果公司出租的厂房不符合上述条件,一般按照房产租金收入的12%缴纳房产税
□deepseek,公司对外出租厂房,有无房产税相关的优惠政策?政策依据是什么?
■公司对外出租厂房涉及的房产税优惠政策及依据如下,分为全国性通用政策和地方性政策两类:
√全国性优惠政策(小微企业普惠性减免)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优惠内容: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在50%的税额幅度内(即减半征收)减征房产税(包括从租计征部分)
·执行期限: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已延长)。
·适用范围: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不适用)。
√租金收入分摊优惠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839号)。
·优惠内容:若租金收入按合同约定分期收取,可按分摊后的租金收入分期缴纳房产税(非直接减免,但可缓解现金流压力)。
√地方性优惠政策(需以当地政策为准),各地对出租厂房可能有额外优惠,常见类型包括:
·特定区域减免:自贸区、产业园区的企业出租厂房,可能享受房产税减免(如上海临港新片区)。
·鼓励产业减免:出租给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厂房,部分地区给予房产税返还或补贴(如深圳、苏州)。
·困难性减免: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经营困难的,可申请临时性房产税减免(依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deepseek,《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839号),在2025年,该文件是否继续有效?政策是否有调整?
■截至2024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839号)仍然有效,且未出台明确的废止或修订文件。但需结合后续政策调整和征管实践来理解其适用性。以下是具体分析:
√文件状态现行有效:国家税务总局未发布废止该文件的公告,其核心条款(如租金分摊纳税)仍被税务机关引用
·政策依据:该文件是2004年取消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后,对后续管理工作的补充规定,属于程序性文件,非税收优惠,因此时效性较长
·核心条款租金收入分期申报:纳税人出租房产,若合同约定租金分期收取,可按分摊后的租金收入分期缴纳房产税(非免税,但缓解现金流压力)
·后续管理要求:取消审批后,纳税人需自行计算并申报,税务机关加强事后核查。
√与现行政策的衔接
·《房产税暂行条例》(2011年修订)仍为房产税基本法规,未涉及租金分摊规则的修改。
·“放管服”改革深化:近年来税务简化流程(如“非接触式办税”),但未否定该文件的分摊申报逻辑,实践中仍可适用。
√需注意的调整点
·电子申报替代:原文件要求的“纸质资料备查”已逐步过渡为电子留存(如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
·地方执行差异:部分省市可能简化操作(如默认按合同约定分摊),需以当地税务机关要求为准。
√2025年适用建议:
·操作方式更新:租金分摊缴纳规则仍可适用,但申报方式需符合当前电子化流程(如直接在线填写分期租金)。保留租赁合同、分期收款凭证等资料备查
·风险提示:若一次性收取多年租金,部分地区可能要求按权责发生制分摊(避免一次性计税),需与税务机关确认。
·地方性补充规定:例如,上海市对长期租赁合同(如5年以上)有特殊备案要求,需结合地方文件执行。
□Deepseek,公司将自有房屋对外出租,房屋租赁合同适用的印花税税率是多少?政策依据是什么?
■根据中国现行税收政策,公司对外出租自有房屋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适用的印花税税率及政策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明确“财产租赁合同”税目,税率为租金的千分之一。
·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财产租赁合同对应税率0.1%。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进一步明确“财产租赁合同”包括房屋、船舶等租赁合同,按租金总额计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2022年第23号):延续印花税优惠政策,但房屋租赁合同无特殊减免,需按法定税率缴纳。
√小规模纳税人减半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印花税(含租赁合同)可减按50%征收(财税〔2019〕13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示例:小规模纳税人出租房屋,合同租金10万元,原印花税100元,减半后实缴50元。
□豆包,公司考虑到出租方式下需要缴纳较高的房产税,拟将租赁模式改为仓储服务模式,有哪些注意事项?
■将租赁模式改为仓储服务模式,公司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业务实质与合同条款
·确保业务真实性:仓储服务的核心是提供货物的保管服务,公司必须实际提供仓储服务,包括货物的接收、存储、保管和交付等环节。如果只是名义上的仓储服务,而实际上并未提供相应的服务,可能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假业务,存在税务风险。
·明确合同条款:在仓储服务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货物的保管责任、仓储费用的计算方式、服务期限、违约责任等。
·合同中应体现出仓储服务的实质内容,如货物的保管、安全责任等,而不仅仅是场地的使用
√税务处理
·增值税:仓储服务属于增值税现代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6%,也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而不动产租赁的增值税税率为9%,相比之下,仓储服务的增值税税负较低。
·房产税:仓储服务模式下,公司作为房产自用方,房产税依照房产余值1.2%计算缴纳。而租赁模式下,房产税依照租金收入的12%计算缴纳。因此,从房产税的角度来看,仓储服务模式的税负也相对较低。
·其他税费:还需关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费的计算和缴纳,其计税依据为增值税税额
√资质与合规性
·仓储资质:公司需确保具备从事仓储服务的资质和许可。如果公司未取得相应的资质,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和法律风险。
·安全与规范:仓储服务涉及货物的安全保管,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货物的安全。同时,要符合相关行业标准和规范,如消防安全、仓储条件等
√风险控制
·客户沟通与管理:在与客户协商变更合同模式时,要充分沟通,确保客户理解并接受新的仓储服务模式。同时,要加强客户管理,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避免因合同变更引发的纠纷
·内部管理与协调:公司内部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和配合,确保仓储服务的顺利开展。例如,仓储部门要与财务部门、销售部门等密切合作,及时准确地提供相关数据和信息,以便进行税务申报和账务处理。
·税务筹划与合规:虽然仓储服务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税负,但公司应确保税务筹划的合规性。避免因过度筹划或虚假筹划而引发税务风险,如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漏税等。
√地方政策差异
·关注地方政策:不同地区可能对房产租赁与仓储服务的税收政策存在差异。公司应密切关注当地税务机关的具体规定和政策解读,确保符合当地的要求。
·合规与沟通:如果公司所在地区对房产租赁转换为仓储服务有限制或特殊规定,公司应积极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了解政策要求,并按照规定进行操作。
□Kimi,公司对外提供仓储服务,是否需要从事仓储服务的资质和许可?如果没有仓储服务的资质和许可,开展仓储服务的风险是什么?
√如果公司未取得上述资质和许可,开展仓储服务可能面临以下风险:法律风险:
·可能被认定为非法经营,面临行政处罚,如罚款、责令停止经营等
·合同风险:与客户签订的仓储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导致合同纠纷。
·安全风险: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如火灾、化学品泄漏等,企业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
·声誉风险:因资质不全导致的经营问题可能影响企业的声誉和市场竞争力。
●因此,公司在开展仓储服务前,应确保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许可,以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Kimi,从税务的角度看,没有仓储服务的资质和许可,但是,开展了仓储服务业务,如何纳税?有哪些涉税风险?
■从税务角度看,公司未取得仓储服务资质和许可但开展仓储服务业务,存在以下涉税风险:
√增值税风险
·税率适用错误:如果公司未取得仓储服务资质,但实际开展了仓储服务,税务机关可能会认定其业务性质不符合仓储服务的定义,从而要求公司按照不动产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不动产租赁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为9%(一般纳税人),而仓储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为6%(一般纳税人)或3%(简易计税)。这意味着公司可能因税率适用错误而少缴税款,面临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风险。
·视同销售风险: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视同销售服务。如果公司未取得资质但提供仓储服务,可能被认定为视同销售行为,需要补缴增值税
√房产税风险
√房产税计税方式错误:未取得资质的仓储服务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不动产租赁行为,从而要求公司按照房产租赁的房产税政策缴纳房产税。房产租赁的房产税按照租金收入的12%计算,而自用房产的房产税按照房产余值的1.2%计算。如果公司未正确区分业务性质,可能导致房产税缴纳不足,面临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风险。
√企业所得税风险
·收入确认不准确:如果公司未取得仓储服务资质,但实际开展了仓储服务,可能无法准确确认仓储服务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如果收入确认不准确,可能导致企业少缴企业所得税。
·成本扣除不合规:仓储服务涉及的直接成本(如仓储设施折旧、人工费用等)和间接成本(如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需要按规定扣除。如果公司未取得资质,可能无法提供合规的成本凭证,导致成本扣除不合规,进而增加企业所得税负担
√印花税风险
·合同性质认定错误:仓储服务合同和租赁合同在印花税的适用税率上有所不同。
·仓储服务合同的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三,而租赁合同的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
·如果公司未取得资质,税务机关可能认定其合同性质为租赁合同,从而要求公司按照更高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其他风险
·税务稽查风险:未取得资质开展仓储服务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不合规经营行为,从而引发税务稽查。稽查过程中,公司可能面临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等风险。
·合同纠纷风险:如果公司未取得资质,与客户签订的仓储服务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导致合同纠纷。
√建议
·为避免上述风险,公司应尽快取得仓储服务资质和许可,确保业务合规。同时,建议公司咨询专业税务顾问,对业务性质和税务处理进行合规评估,确保税务申报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deepseek,税务机关会因为公司营业执照中不存在的经营事项,判定公司从事的该业务属于虚假业务,或不能就该项业务开具发票么?
■税务机关是否会因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未包含某项业务而直接判定该业务虚假或禁止开具发票,需结合税法规定和实操规则综合分析。以下是关键点及政策依据:
√“超经营范围”开票的合法性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超经营范围”开票的合法性政策依据:
·核心结论:纳税人发生真实业务即可开具发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并非开票的前置条件。税务机关不得仅以“超经营范围”为由禁止开票或否定业务真实性。业务真实性的判定标准税务机关若质疑业务虚假,需综合核查以下证据(而非仅凭经营范围):合同协议、资金流水、物流单据、服务成果等业务链证据;业务合理性(如行业常规、商业逻辑);是否涉嫌虚开发票(如资金回流、虚构交易等)。
√实操中的注意事项
√开票品目与税收分类编码匹配即使超经营范围,开票时需选择与实际业务相符的税收分类编码(如提供技术服务应选“信息技术服务”而非“销售货物”)。错误编码可能导致发票被系统预警。
√税务登记信息更新长期从事超经营范围业务的,建议及时办理工商变更和税务登记信息更新,避免后续争议。
●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十六条(纳税人需如实登记税务信息)。小规模纳税人的特殊情形若小规模纳税人偶然发生超经营范围业务(如销售闲置设备),可直接开具发票,无需额外备案。
√风险提示与应对建议
·税务机关可能关注的情形频繁超范围经营且业务量较大;
·开票品目与行业明显不符(如商贸公司突然开具大量“技术服务费”);
·上下游企业存在涉税风险(如接受虚开发票)。
·企业应对措施留存完整业务证据链(合同、交付记录、付款凭证等);书面说明合理性:若被询问,可提交业务说明(如市场临时需求、试点新业务等);
·及时变更经营范围:若长期开展新业务,建议工商备案。
√结论
·可以开票:只要业务真实,超经营范围不影响发票开具,但需确保品目与业务实质一致。
·不必然虚假:税务机关不会仅凭经营范围否定业务,但需配合提供真实性证明。
·风险防范:长期超范围经营应完善工商和税务登记,避免被认定为“无证经营”或引发稽查。
●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提前沟通业务模式,必要时通过12366或税务律师获取专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