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何为新电局的实施税收风险疑点的“双推送”模式&企业的风险自查反馈情况说明及提交程序要点
“双推送”是指将税收风险疑点信息推送给税务人员应对的同时,推送至纳税人电子税务局端口,让纳税人知晓税收风险疑点信息,并开展自查自纠的风险应对方式,改变了以往税收风险疑点信息只推送给税务人员开展应对、由应对人员联系纳税人的传统工作方式。纳税人收到税收风险疑点信息需要在期限内完成自查、反馈。
税务机关采取线上送达方式推送提示提醒函后,纳税人可登录当地电子税务局,我的待办-代签收文书模块,即可查看推送的《纳税风险提醒函》,点击“查看”,提醒内容为:尊敬的***公司,现您有一条待办的提示提醒任务,请您通过风险管理类——提示提醒功能在规定时间内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附件资料。点击“提示提醒函”,查看具体内容,可查看相关风险提示提醒信息、税收风险自查指引及风险自查反馈期限等。
风险提示提醒信息
经税收大数据分析,我们发现您存在以下涉税风险:
1、2023年4季度企业所得税季报营业收入为:xxx元,该户存在增值税发票有销无进,购方发票金额:0元,销方发票金额:xx元。存在少数企业所得税风险和虚开发票风险。
税收风险自查指引:
正常商贸企业应该先有购进后才销售,购进应该取得合法凭证作为企业所得税的扣税凭证,请你单位自查开具的发票上的货物是否有对应的购进,如有请提供相关证据,如未取得相关合法凭证。请调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请您就上述涉税事项进行自查,如自查认为确实存在问题,请自行调整财务处理,办理更正纳税申报、补缴税款。如自查认为不存在问题,请说明情况并举证。
进入“我要办税”——“线上执法”——“提示提醒回函”页后,如果已超出自查反馈期限,页面提示“已过反馈期限,无法再进行反馈!”纳税人可联系应对人员对风险疑点进行情况说明。
进行相应的情况说明:
例如:未开票销售收入占增值税销售收入比重异常
情况说明:顾客群体大多都是自然人消费者、纳税义务时间在前开票时间在后等。
例如:开票收入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不匹配
情况说明:存在未开票收入、企业所得税存在视同销售收入等。
注意:附报资料为非必报项,可以点选择,上传更正后的申报表、税票等相关资料。
税务人员会根据纳税人反馈情况,对照纳税人风险疑点信息,分析确认纳税人是否自查自纠到位。对风险疑点基本可排除的,办结“双推送”任务,对风险疑点无法消除的,税务人员会进一步采取递进措施。
如果第一次推送后,纳税人逾期不反馈的,税务局会再次通过电子税务局等渠道向纳税人推送风险提醒信息。第二次推送后,纳税人逾期仍未反馈、自行纠正不到位或者举证不充分不能排除风险的,可能转为接触式风险应对。
2024年常见税务风险事项及应对策略~
资产类:
(一)企业资产类税务稽查重点
1.固定资产:正确确认和计量固定资产
2.无形资产:确认和计量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3.资产的处置与转让合规性:核查企业资产处置和转让的税务处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包括处置收入的确认、成本的结转等。是否存在将处置收入隐瞒不报,以及是否存在转让成本虚增或虚减的情况。
(二)如何进行税局沟通:
知己知彼
1.不要有侥幸心理,不要想着蒙骗;
2.财务人员必备的证据链思维:准备好相关的财务报表、会计凭证、账簿、固定资产质检单、入库单、折旧测算表、发票、银行流水等资料;
3.做好自查思维:查收入、查成本费用的方法;
收入类
(一)企业收入类税务稽查重点
1.收入的真实性。~应收账款/收入>80%
2.收入确认的完整性。经营范围业务收入、非经营范围收入等。无论到账收入还是未到账收入,如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也要确保及时确认并记录。~三项基数一致
3.收入确认的及时性。检查企业是否存在未及时确认收入、将收入挂在往来账户等问题。
4.收入享受税收优惠的风险把控。~相关证明材料需留存备查。
5.三流一致。
(二)如何进行税局沟通:
1.财务人员证据链思维。~主动配合准备好相关的纳税资料和文件
2.寻求第三方的专业支持or咨询。
3.涉税优惠政策享受背后的政策要求。
4.政策的合法合规性,一切以政策为准,不是以经验为准。
费用类
根据案例展开如何进行自查,如何进行风险沟通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1.内部凭证: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
2.外部凭证: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八条。
实际业务已经发生,没有取得发票,区分如下情形处理:
情况一:虽没有取得发票,但是取得了符合税法规定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其他有效凭证(如财政票据、完税凭证等)的同样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情况二:如果未取得任何有效凭证,会计上,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入账;税务上,在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相应的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在税前扣除,若汇算清缴申报结束时无法取得,对应部分需要进行纳税调增。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第六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八条。
目录
01 系统产生申报比对不通过,纳税人可通过提示类比对或强制类比对进行处理
02 确认式申报&补录式申报&填表式申报
03 提示信息:此事项由风险阻断措施管理模块同步,非人工录入,具体内容详见风险阻断措施管理模块相关记录
04 发票类税收风险提示与自查处理
05 三大税种的弹窗提示与自查处理
06 小税种的弹窗提示与自查处理
07 程序性弹窗提示与自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