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从征税范围角度对消费税进行税收筹划
(1)消费税征税范围具有选择性,目前主要针对以下消费品征收
(一)过度消费会对群众身心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消费品(例如烟,酒,鞭炮焰火等);
(二)非生活必需品(例如高档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等);
(三)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例如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等);
(四)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稀缺资源消费品(例如成品油);
(五)为了促进节能、环保(例如电池,涂料)。
(2)截止2024年12月,我国消费税征税范围共有十五个税目,分别是:烟,酒,高档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电池,涂料。
【特别提示】消费税自1994年开始征收,征税范围
不是一成不变的,
而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
适时调整(新增或者取消)。
【税收筹划】关注消费税征税范围变化,及时调整企业生产结构。
【举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相关规定,2006年4月1日起,新增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税目。取消护肤护发品税目,将原属于护肤护发品征税范围的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列入化妆品税目。
【举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93号)相关规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取消气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消费税。气缸容量250毫升和250毫升(不含)以上的摩托车继续分别按3%和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取消汽车轮胎税目。取消车用含铅汽油消费税,汽油税目不再划分二级子目,统一按照无铅汽油税率征收消费税。取消酒精消费税。
【举例】某生产企业原先生产
“木制”一次性筷子(包括以木材为原料经过锯段、浸泡、旋切、刨切、烘干、筛选、打磨、倒角、包装等环节加工而成的各类一次性使用的筷子),按相关规定,需要计缴相关消费税。现在该企业改为生产
“竹制”一次性筷子,可以节约相关消费税,因为竹子速生,砍伐竹子不会过度破坏环境。
【举例】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发胶和头发漂白剂等,不征收消费税。
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不征收消费税。
变压器油、导热类油等绝缘油类产品,不征收消费税。
电动汽车,车身长度≥7米且座位10~23座(含)以下的商用客车,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不征收消费税。
企业购进货车或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卫星通讯车等专用汽车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税收筹划】某些应税消费品计征消费税时,对相关产品的价格有分界点规定,此时,纳税人主动降价不吃亏!
【举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3号)相关规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
取消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将“化妆品”税目名称
更名为“高档化妆品”。征收范围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
税率调整为15%。
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是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
10元/毫升(克)或
15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
【建议】化妆品生产企业可以对目前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下同)在
10元/毫升(克)至11.7647元/毫升(克)(10÷(1-15%)(
保留小数点后四位,下同)或
15元/片(张)至17.6471元/片(张)(15÷(1-15%))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
分别降价至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
9.9999元/毫升(克)或14.9999元/片(张)。
例如,某生产企业销售的某类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原先售价为11元/毫升,此时需要计缴消费税1.65元(11×15%),收入11元-消费税1.65元
(消费税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下同)=9.35元/毫升,
小于9.9999元/毫升。
【举例】某生产企业原先生产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只在10000元(含)以上的各类手表,需计缴消费税(税率20%)。
【建议】将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只在10000元(含)至12500元(10000÷(1-20%))的各类手表,统一下调至9999.99元。例如,该企业生产的某型号手表,原先出厂价为12000元每只,此时需要计缴消费税2400元(12000×20%),收入12000-消费税2400=9600元,小于9999.99元。
【举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6〕129号)相关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小汽车”税目下增设“超豪华小汽车”子税目。征收范围为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即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税目中的超豪华小汽车。对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
【建议】汽车零售企业可以对目前每辆零售价格位于130万元(不含增值税,下同)至144.4444万元(130÷(1-10%))的超豪华小汽车,降价至129.9999万元,这样,即可以节约相关消费税,又可以促进小汽车市场销售(目前小汽车销售竞争激励,不少4S店处于亏损状态)。例如,某4S店销售的某款豪华小汽车,原先售价为140万元,需计缴零售环节消费税14万元(140×10%),收入140万元-消费税14万元=126万元,小于129.9999万元。
(3)消费税改革:适当扩大征税范围。
部分
高档服务或者产品将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
比如私人飞机、高档木制家具、高档娱乐及服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