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内容
Why:为什么要制定本《规定》
How:本《规定》是怎么制定的
What:本《规定》主要规范内容
实施相关要求
01.背景:为什么要制定本《规定》
一是服务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需要
二是落实财务和资产管理等有关规定的需要
三是解决单位会计核算实务问题的需要
四是完善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体系的需要
一是服务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需要
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场深刻变革,各地区各部门要严肃财经纪律,坚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
因此,为贯彻落实《决定》关于机构改革的有关纪律和国有资产管理要求,有必要对单位划转撤并相关会计处理规定予以明确,以全面、准确地反映机构改革前后的国有资产清算和划转情况。
二是落实财务和资产管理等有关规定的需要
在财务管理方面,《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各项行业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均单设一章对单位划转撤并的财务行为作出规范,要求单位进行清算,并做好在清算结束后资产和负债的移交和划转工作。
在资产管理方面,《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要求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发生重大资产调拨、划转以及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形的,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进行清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等文件进一步对单位开展资产清查核实等相关工作作出规范。
对清算等会计信息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12章71条
第一章 总则(共6条) 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共9条)
第三章 收入管理(共4条) 第四章 支出管理(共8条)
第五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共4条) 第六章 专用基金管理(共4条)
第七章 资产管理(共12条) 第八章 负债管理(共4条)
第九章 事业单位清算(共3条)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决算报告(共5条)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共5条)
第十二章 附则(共7条)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11章65条
第一章 总则(1-5条) 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6-15条)
第三章 收入管理(16-18条) 第四章 支出管理(19-25条)
第五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26-28条) 第六章 资产管理(29-44条)
第七章 负债管理(45-49条)
第八章 行政单位划转撤并的财务处理(50-51条)
第九章 财务报告和决算报告(52-56条)
第十章 财务监督(57-61条)
第十一章 附则(62-66条)
以《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为例
第五十二条 事业单位发生划转、改制、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清算。
第五十三条 事业单位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和负债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五十四条 事业单位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和负债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和负债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二)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转作国家资本金。
(三)撤销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和负债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合并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和负债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五)分立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和负债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事业单位,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条例》8章61条
第一章 总则(共7条)
第二章 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共16条)
第三章 预算管理(共6条)
第四章 基础管理(共13条)
第五章 资产报告(共4条)
第六章 监督(共6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共4条)
第八章 附则(共5条)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进行清查:
(一)根据本级政府部署要求;
(二)发生重大资产调拨、划转以及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形;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毁损、灭失;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
(五)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
(六)其他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情形。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该《办法》分总则,管理职责,资产清查的程序、内容,资产盘盈,资产损失,资金挂账,资产核实的程序、管理权限和申报内容,账务处理,监督和管理,附则10章63条
因此,为加强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与相关财务、资产管理规定的协同配合,促进其有效实施,有必要制定相关规定,从单位账务处理和报表编制的角度落实有关管理要求。
三是完善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体系的需要
现有的相关规定:
·相关资产准则及《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
资产无偿调拨:“无偿调拨净资产”等科目
资产清查:计量及处理原则、“待处理财产损溢”等科目
资产处置:“资产处置费用〞”应缴财政款”等
往来款项核销等:
3401无偿调拨净资产
(1)取得无偿调入的资产时 |
借:库存物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保障性住房等 贷:无偿调拨净资产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发生的归属于调入方的相关费用] |
借:其他支出[发生的归属于调入方的相关费用] 贷:资金结存等 |
(2)经批准无偿调出资产时 |
借:无偿调拨净资产 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无形资产累计摊销/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摊销)/保障性住房累计折旧 货:库存物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等[账面余额] 借:资产处置费用 货: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发生的归属于调出方的相关费用] |
借:其他支出[发生的归属于调出方的相关费用] 贷:资金结存等 |
(3)年末,将本科目余额转入累计盈余 |
科目余额在贷方时 |
借:无偿调拨净资产 贷:累计盈余 |
—— |
科目余额在借方时 |
借:累计盈余 贷:无偿调拨净资产 |
—— |
1902待处理财产损溢
(1) |
账款核对时发现的现金短缺或溢余 |
参照“库存现金”科目的账务处理 |
(2) |
报经批准后处理时 |
转入待处理财产时 |
借:库存物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
—— |
对于流动资产 |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单位管理费用[事业单位] 业务活动费用[行政单位] |
—— |
对于非流动资产 |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资产 贷:以前年度盈余调整 |
—— |
(3) |
盘亏或毁损、报废的非现金资产 |
转入待处理财产时 |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财产价值 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摊销)/无形资产累计摊销/保障性住房累计折旧 贷:库存物品/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无形资产/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 |
|
报经批准处理时 |
借:资产处置费用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财产价值 |
—— |
处理毁损、报废实物资产过程中取得的残值或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或过失人赔偿等 |
借: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库存物品/其他应收款等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处理净收入 |
—— |
处理毁损、报废实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处理净收入产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费用 |
—— |
处理收支结清,处理收入大于相关费用的 |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处理净收入 贷:应缴财政款 |
—— |
5301资产处理费用
(1) |
不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的资产处置的 |
转销被处置资产账面价值 |
借:资产处置费用 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无形资产累计摊销/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摊销)/保障性住房累计折旧 货:库存物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在建工程等[账面余额]/其他应收款[行政单位] |
—— |
处置资产过程中仅发生相关费用的 |
借:资产处置费用 货: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 |
借:其他支出 贷:资金结存 |
处置资产过程中取得收入的 |
借: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取得的价款] 货: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支付的相关费用] 应缴财政款 |
—— |
(2) |
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的资产处置 |
账款核对中发现的现金短缺,无法查明原因的,报经批准核销时 |
借:资产处置费用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
—— |
盘亏、毁损、报废的资产 |
经批准处理时 |
借:资产处置费用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财产价值 |
—— |
处理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大于所取得收入的 |
借:资产处置费用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处理净收入 |
借:其他支出[净支出] 贷:资金结存 |
(3) |
期末结转 |
借:本期盈余 贷:资产处置费用 |
—— |
逾期无法收回的其他应收款 |
经批准核销时 |
借:坏账准备[事业单位]/资产处置费用[行政单位] 贷:其他应收款 |
—— |
无法偿付或债权人豁免偿还的其他应付款项 |
借:其他应付款 贷:其他收入 |
—— |
·《政府会计准则第9号——财务报表编制和列报》
第十九条 对于在报告期内因划转而纳入合并范围的被合并主体,合并主体应当将其报告期内的收入、费用项目金额包括在本期合并收入费用表的本期数中,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不作调整。
对于在报告期内因划转而不再纳入合并范围的被合并主体,其报告期内的收入、费用项目金额不包括在本期合并收入费用表的本期数中,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不作调整。
合并主体应当确保划转双方的会计处理协调一致,确保不重复、不遗漏,并在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中对划转情况及其影响进行充分披露。
第二十条 在报告期内,被合并主体撤销的,其期初资产、负债和净资产项目金额应当包括在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中,其期初至撤销日的收入、费用项目金额应当包括在本期合并收入费用表的本期数中,其期初至撤销日的收入、费用项目金额所引起的净资产变动金额应当包括在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末数中。
现有相关规定的缺陷:目前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尚末对单位划转撤并过程中清算业务及资产和负债移交和划转的会计处理作出系统规范。
“十三五”时期,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体系基本建成并全面有效实施。在系统梳理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体系和收集准则制度执行问题的过程中发现,目前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仅对单项资产划转的账务处理和单位撤销时的财务报表编制进行了规范,尚未对单位划转撤并过程中清算业务及资产和负债移交和划转的会计处理作出系统规范。——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划转撤并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答记者问
因此,为健全完善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体系,持续深入推进政府会计改革,有必要研究制定相关规定,填补现有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在单位划转撤并方面的空白。
四是解决单位会计核算实务问题的需要
实务中,单位划转撤并工作呈现出多样性和复杂性:
一方面,单位划转撤并前后资产和负债的移交和划转工作量大、情况复杂,易造成相关资产的账实不一致。
另一方面,各单位在实务中的会计处理方式不一,影响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造成部门决算报告、政府财务报告等存在重复或遗漏的风险。
因此,为解决单位划转撤并过程中的会计处理实务问题,有必要规范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助力单位做好相关基础工作,夯实部门决算报告、政府财务报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的核算基础。
02.How:本《规定》是怎么制定的
制定《规定》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则:
一是依法依规制定
《规定》在遵循《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财务、资产管理要求的基础上,对单位划转撤并过程中的会计问题予以规范。
二是与现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相衔接
《规定》主要规范单位划转撤并过程中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属于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体系的组成部分,与现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有效衔接,确保单位划转撤并前后信息可比、发生划转撤并的单位与其他单位之间信息可比。
三是服务政府财务报告、部门决算报告编制
划转撤并过程中涉及单位的设立和撤销,以及预算指标、资产、负债的移交和划转等业务和事项。
《规定》注重做好划转撤并过程中不同单位主体之间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编制的协调,确保相关预算收支、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的列报不重不漏。
03.What:本《规定》主要规范内容
《规定》包括四部分内容
一、适用范围和会计处理基本原则:主要明确本规定适用的单位和各类情形,以及会计处理的基本原则。
二、划转撤并单位清算的会计处理:按照是否以持续运行为前提分别规范清算期间的相关会计科目设置及使用说明、主要业务和事项的会计处理、相关报表的编制。
三、划转撤并单位清算后的会计处理:主要规范清算后各类情形下主要业务和事项的会计处理和相关报表编制。
四、附则:主要明确相关会计凭证和会计档案管理要求、生效日期。
一、适用范围和会计处理基本原则
(一)适用范围
(二)会计处理基本原则
(一)适用范围
规定适用于发生划转撤并情形,且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单位。
·发生划转撤并情形:得有发生划转撤并才适用,与日常资产清查等业务不同,日常资产清查是持续运行的
·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单位:企业、非营利组织发生划转撤并不适用
·单位:适用于单位,不是部门
本规定所指的划转撤并,包括划转、合并、分立、撤销和改制五种情形:
1.划转,是指单位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归相关单位。
2.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重组为一个单位。
3.分立,是指一个单位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
4.撤销,是指单位被宣布解散或终止,不含合并、分立情形中被合并或被分立单位注销法人资格的情形。
5.改制,是指单位性质发生变化,具体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单位转为企业(以下简称转企改制);二是单位由行政单位转为事业单位或由事业单位转为行政单位(以下简称非转企改制)。
本规定所指的划转撤并,包括划转、合并、分立、撤销和改制五种情形:
1.划转,是指单位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归相关单位。
单位:行政事业单位,行政事业单位划归到另一行政单位或划归到另一事业单位
隶属关系改变:隶属部门发生改变
成建制:整体划转
2.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重组为一个单位。
重组为一个单位:
3.分立,是指一个单位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
4.撤销,是指单位被宣布解散或终止,
不含合并、分立情形中被合并或被分立单位注销法人资格的情形。
注意:
撤销是指解散或终止:单位不存在了,业务没有了
——非持续运行前提下
新设合并、新设分立:单位还在,业务还在,被合并或被分立单位注销法人资格,其全部资产的负债,移交其他单位的,
称作清算后因合并或分立原因其全部资产的负债,移交其他单位的——持续运行前提下
5.改制,是指单位性质发生变化
具体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一是单位转为企业(以下简称转企改制):——非持续运行
二是单位由行政单位转为事业单位或由事业单位转为行政单位(以下简称非转企改制):——持续运行
只是有些科目发生变化
其中对于第5种情形:
单位划转、合并、分立涉及单位性质发生变化的,除按照本规定中关于划转、合并、分立情形进行会计处理外,还应当遵循本规定中关于改制情形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
既要遵循划转合并分立的会计处理,还有遵循改制情形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
单位性质没有发生变化,但执行的财务管理制度发生变化的,参照本规定关于改制的情形进行会计处理。
不属于改制,但参照改制
(二)会计处理基本原则
单位发生划转撤并情形的,应当按照财务、资产等有关管理规定进行清算,在清算期间全面开展资产清查核实、清理债权债务、开展资产评估等工作,并在清算基础上做好资产和负债的移交和划转工作。单位应当根据相关划转撤并批复文件或方案等确定清算日、清算结束日、合并日和分立日等关键时间节点。
划转撤并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对划转撤并过程中的相关业务和事项进行会计处理,并编制相关报表。本规定尚未作出规定的,单位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单位划转、合并、分立和非转企改制情形下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持续运行为前提。单位撤销和转企改制情形下的会计核算应当以非持续运行为前提。
撤并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相关业务和事项:
清算期间 |
全面开展资产清查核实、清理债权债务、开展资产评估等工作 |
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现金溢余或短缺,往来款项的核销、资产评估的增值减值,支付清算过程中的审计费、评估费、其他中介机构的费用等 |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规定:持续运行 本规定:非持续运行 |
清算后 |
清算基础上做好资产和负债的移交和划转工作。 |
主要涉及资产负债的划转 |
本规定 |
单位应当根据相关划转撤并批复文件或方案等确定清算日、清算结束日、合并日和分立日等关键时间节点。 |
编制相关时点和期间的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清算损益表、预决算报表 |
本规定:什么时候编、编哪些、以及新增项目、变化项目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规定:报表编制 |
1.划转撤并单位应当
按照本规定对划转撤并过程中的相关业务和事项进行会计处理,并编制相关报表。
2.本规定尚未作出规定的,单位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