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 总则、附则
第二部分 文物资源的确认
第三部分 文物资源的初始计量
第四部分 文物资源的后续计量
第五部分 文物资源的列报
第六部分 会计科目设置
第七部分 关于“文物资源”科目的主要账务处理
PART01
第一部分 总则、附则
【政府会计准则第11号——文物资源】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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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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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文物资源的确认、计量和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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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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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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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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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资源,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被认定为文物的有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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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古发掘品、尚未被认定为文物的古籍和按照文物征集尚未入藏的征集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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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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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博物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等用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且未被认定为文物的建筑物、场地、设备等,适用《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等其他政府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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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共图书馆的普通馆藏文献等,适用《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等其他政府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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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准则第11号——文物资源】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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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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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主体按照《博物馆条例》、《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管理的其他藏品,参照本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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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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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准则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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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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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此前发布的有关文物资源会计处理规定与本准则不一致的,以本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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