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我国历来十分重视会计基础工作,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1984年4月,财政部发布了《会计人员工作规则》。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1993年以来会计制度的重大改革,会计基础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为适应会计基础工作的新要求,财政部对《会计人员工作规则》进行了重新修订,于1997年6月17日发布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后简称《规范》),《规范》发布实施后,《会计人员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2019.3.14《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8号)(1996年6月17日财会字[1996]19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14日《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改)《规范》是《会计法》的重要配套规章,《规范》根据《会计法》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对会计基础工作的各个具体环节提出工作标准和工作程序,是对《会计法》中关于会计基础工作方面内容的具体化和细致化。规范的细化是相对的,有些仅仅是原则性的规定,各单位可以根据规范进一步细化。
(一)《规范》的结构
《规范》的第一章 总则,阐明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制定的依据、必要性、适用范围和管理。
《规范》的主体内容是关于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等四个方面的规范,《规范》分四章分别进行阐述。
《规范》的第六章也就是最后一章是“附则”。其内容包括:一是对“本规范所称的统一会计制度”和“本规范所称的会计主管人员”作出专门解释;二是指明关于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的规定,除特别指出外,适应于手工记账;三是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范的原则,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四是本规范的解释、修改权归财政部。
(二)《规范》的意义
制定和实施《规范》是做好会计工作的内在要求。《规范》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这既是《规范》的立法宗旨,也是制定和实施《规范》的必要性。这个必要性体现在三个方面:
1.什么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规范会计基础工作的法规。对“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会计工作交接”、“会计核算”、“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会计监督”等项内容,对共性的财务行为进行规范。
2.什么是会计基础工作
会计基础工作是会计工作的基本环节,也是经济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包括建立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使用会计科目、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管理会计档案、办理会计交接等方面。
3.什么是会计工作秩序
会计工作应依法有序进行。
涉及的相关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自1985年发布实施以来,特别是经过1999年修订和1993年、2017年两次修正,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规范》根据《会计法》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对会计基础工作的各个具体环节提出工作标准和工作程序,是对《会计法》中关于会计基础工作方面内容的具体化和细致化。
2.《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7号)
3.《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
4.《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
修改前后主要变化
修改前 |
修改后 |
第七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二)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三)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2年;
(四)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五)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六)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
第七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二)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三)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四)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五)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
第八条 没有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根据《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持有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其他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代理记账。 |
第八条 没有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持有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其他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代理记账。 |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持有会计证的会计人员。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会计人员,并确保其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
第六十一条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总账和明细账应当定期打印。发生收款和付款业务的,在输入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的当天必须打印出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并与库存现金核对无误。 |
第六十一条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发生收款和付款业务的,在输入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的当天必须将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与库存现金核对无误。
理由:2015年12月,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印发的《会计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规定,满足一定条件的单位可以不再打印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 |
目录
1总 则
2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3会计核算
4会计监督
5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6附则
01总 则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1996年6月17日财会字〔1996〕19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14日《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会计基础工作,应当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 各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第四条 单位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要加强对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和指导,通过政策引导、经验交流、监督检查等措施,促进基层单位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
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管理本部门的会计基础工作。
02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一节 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
事业行政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
设置会计机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七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二)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
(三)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四)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五)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第八条 没有设置会计机构或者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持有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代理记账。
举例
【答案】
1.由供销科兼管会计工作不合适。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6条的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2.该处理是正确的,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8条的规定:没有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持有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其他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代理记账。
第九条 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担任。
总会计师行使《总会计师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
总会计师的任命(聘任)、免职(解聘)依照《总会计师条例》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延伸
《会计法》规定,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担任。
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单位行政领导成员中,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
其他单位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自行决定是否设置总会计师。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会计人员,督促其遵守职业道德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总账报表,稽核,档案管理等。开展会计电算化和管理会计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相应工作岗位,也可以与其他工作岗位相结合。
第十二条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
第十四条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延伸
关于出纳岗位设置
出纳在会计工作中和会计循环中的地位是特殊的,重要的。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对会计人员配备、会计岗位设置的原则作了规定。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
但出纳人员不得监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凡是实行独立核算,在银行开户、有经常性收入和支出的企业,均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出纳人员。
第十五条 各单位领导人应当支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给予精神的和物质的奖励。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延伸
会计岗位设置规范
◆合理设置会计工作岗位-按需设岗
◆符合内部牵制的要求-不相容职务相分离
◆实行严格的回避制度
延伸
思 考
①如果一个单位领导的直系亲属担任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这样可以吗?
②一个单位会计人员可以一人兼多个会计岗位吗?
③一个单位会计人员工作岗位是固定的吗?
【答案】
①不可以(见基础工作规范第16条规定),另: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出纳工作。
②可以,但是出纳会计岗位除外(见基础工作规范第12条规定)
③不固定。它是根据一个单位的业务繁简需要、人员情况等设定的(见基础工作规范第11条)
第二节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
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十八条 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延伸
【爱岗敬业案例】
因工资低想甩手不干到被老板重用,他是怎么做到的?
第十九条 会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并结合会计工作进行广泛宣传。
第二十条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二十一条 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延伸:我国现行的主要法规体系——三个层次

财政部办公厅2017年6月9日下发的“关于征求《关于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意见的函”(财办会[2017]18号)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切实转变会计人员管理服务方式,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以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为着力点,加强会计诚信教育,强化职业道德约束,推进信用档案建设,完善会计诚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为进一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会计工作水平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会计信息质量包括:
可靠性:如实反映,不得虚假记载与误导性陈述
相关性:与报表使用者的决策相关
可理解性:清晰明了,便于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可比性: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可比、不同企业相同会计期间可比
实质重于形式:如,企业租入资产
重要性:需要依赖职业判断,会影响使用者作出决策,如低耗摊销
谨慎性: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如减值计提
及时性:不得提前或延后
第二十二条 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第二十三条 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
注意!泄露公司机密可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法律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各单位应当定期检查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并作为会计人员晋升、晋级、聘任专业职务、表彰奖励的重要考核依据。
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由所在单位进行处理。
延伸

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由所在单位进行处理。
《关于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8]9号
1.爱岗敬业:干一行爱一行
2.诚实守信: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坚持原则,不做假账
3.廉洁自律:打铁还需自身硬
4.客观公正:依法办事,实事求是
5.坚持准则:熟悉准则,遵循准则
6.提高技能:活到老学到老
7.参与管理:为管理者当参谋,为管理活动服务
8.强化服务:强化服务,奉献社会
第三节 会计工作交接
第二十五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第二十六条 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第二十七条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二)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第二十九条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一)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三)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四)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第三十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第三十一条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三十二条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第三十三条 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单位领导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承担本规范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单位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未移交前,不得离职。接收单位和移交日期由主管部门确定。
单位合并、分立的,其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比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延伸
会计工作交接规范
(2)代理交接及单位撤销
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可委托他人代办,但委托人应当承担相关联的责任。
②单位撤销时,必须留有会计人员清理工作。未移交前,不得离职。
(3)会计电算化工作的人员办理会计工作交接
①会计软件及密码、数据存储介质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必须移交。
②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交接,并由接收人员重新设置密码。
(4)会计工作交接的责任界定
①移交人员对所移交日之前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②接替人员对接替日后的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③监交人员对交接过程的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思考:
某单位李会计因退休,其原来的会计工作由赵会计接任。请问李会计应如何办理其工作的交接?
1交接工作只需要李、赵两人可以吗?
2李、赵二人办理交接需要填写书面材料吗?
3李、赵二人办理交接完毕后,赵会计是否需要另立新账?
4双方在办理交接前,李会计是否应当对其经管的账簿记录做到账实相符?
5如果移交时存在账实不符的情况且没有及时处理,该如何办理?
会计工作交接规范
1.【第28条规定:会计人员办理交接,除了当事人以外,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人员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2.【第27条、31条规定:需要填写移交清册,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3.【不需要,目的是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4.【应当做到账实相符。因为根据规范第29条规定: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5.【第30条规定: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常见的不规范行为:
◆ 会计人员严重不足,岗位设置不合理。
◆ 没有制定《会计档案目录表》,凭经验办理。
◆ 临时离岗和上岗工作交接不规范。
◆ 未了事项交接不清晰。
◆ 不按规定移交,交多少收多少,对与不对与己无关。
◆ 移交清册(单)归档不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