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新收入会计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旧准则区分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和建造合同,分别采用不同的收入确认模式。新准则不再区分业务类型,采用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式,并且就“在某一时段”还是“在某一时点”确认收入提供具体指引,有助于更好地解决目前收入确认时点的问题,提高会计信息可比性。
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旧收入准则要求区分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并且强调在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买方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实务中有时难以判断。新收入准则打破商品和劳务的界限,要求企业在履行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从而能够更加科学合理地反映企业的收入确认过程。
·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旧收入准则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仅提供了非常有限的指引,具体体现在收入准则第十五条以及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中有关奖励积分的会计处理规定,这些规定远远不能满足当前实务需要。
·新收入准则对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要求企业在合同开始日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或服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进而在履行各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相应的收入,有助于解决此类合同的收入确认问题。
·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新收入准则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例如,区分总额和净额确认收入、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售后回购、无需退还的初始费等,这些规定将有助于更好的指导实务操作,从而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收入确认的五步法
收入确认的五步法

收入确认五步法的具体应用
第一步: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控制权转移” 确认收入的前提条件)
1.客户和合同的定义
2.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具体内容
3.合同合并的处理
4.合同变更的处理
5.不符合合同成立条件时的收入确认问题
第一步: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
1.客户和合同的定义
本准则所称客户,是指与企业订立合同以向该企业购买其日常活动产出的商品或服务(以下简称“商品”)并支付对价的一方。
如果合同对方与企业订立合同的目的是共同参与一项活动(如合作开发一项资产),合同对方和企业一起分担(或分享)该活动产生的风险(或收益),而不是获取企业日常活动产出的商品,则该合同对方不是企业的客户,企业与其签订的该份合同也不属于收入准则规范范围。
案例分析:A药品研发公司与B药品研究所共同参与开发一种新病毒疫苗,双方共同分享研发活动的风险和收益,但是并不形成共同经营。
本准则所称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之间订立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义务的协议。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
案例分析:去餐厅吃饭需要签订合同吗?坐火车和飞机呢?
·口头合同有效,但是必须具备合同生效的以下要件:
1.合同当事人具备缔约能力;
2.合同内容是双方真实合法的意思表示;
3.合同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特殊情形:对于合同各方均有权单方面终止完全未执行的合同,且无需对合同其他方作出补偿的,企业应当视为该合同不存在。
案例分析:A公司与B公司签订一份框架协议,约定年度采购的单价为100元/件,同时也约定了产品的质量标准和付款条件等。B公司实际有需求时,向A公司下达订单,约定单次采购量和交货地点等信息,实际销量和发票都是基于单个采购订单确定的。
·框架协议?
·每次订单?
·框架协议+每次订单
合同具有商业实质,是指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关于商业实质,应按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有关商业实质说明进行判断。没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无论何时,均不应确认收入。
案例分析:A公司将其一栋自己开发的用于销售的楼宇与B公司的一栋厂房进行交换,并将换入的厂房用作自用固定资产。
案例分析:A公司与B公司均为国内石油化工厂,并在全国范围内销售汽油。A公司生产基地在北方,B公司生产基地在南方。为减少运输成本并满足其客户的即时购买需求,2024年12月30日,双方协议交换1000吨95#号汽油。
上述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
企业在评估其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是否很可能收回时,仅应考虑客户到期时支付对价的能力和意图(即客户的信用风险)。
·案例分析:甲房地产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向其销售一栋建筑物,合同价款为100万元。建筑物的成本为60万元,乙公司在合同开始日即取得了该建筑物的控制权,并在该日支付5万元保证金,剩余95万元签订了不附追索权的长期融资协议,如乙公司违约,甲公司可重新拥有该建筑物。
·乙公司预计在该建筑物内开设餐馆,并以餐馆收益来偿还甲公司借款。但是该区域内,餐饮竞争激烈,且乙公司并无餐饮行业运营经验。甲公司对乙公司还款的能力和意图存在疑虑,涉及的价款不是很可能回收。
·不满足交易对价很可能回收条件!
·案例分析:A公司向国外B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合同标价为100万元。这是A公司第一次向B公司所在区域进行销售,B公司所在国家正在经历严重经济困难。A公司预计仅能从B公司收回60万元,且很可能回收。
尽管如此,A公司预计B公司所在国家的经济情况将会在未来2-3年好转,且A公司与B公司之间建立的良好关系将有助于其在该国家拓展其他客户,因此,即使剩余40万元收不回来,A公司也不会采取任何回收措施。
收回的概率大于50%;
在评估对价的可回收性时,剔除折扣折让等;
满足可回收性,并不意味着要100%收回款项,仍然可能存在坏账。
合同的持续评估
对于在合同开始日即满足上述收入确认条件的合同,企业在后续期间无需对其进行重新评估,除非有迹象表明相关事实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合同开始日,通常是指合同开始赋予合同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和义务的日期,即合同生效日。
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不符合规定的五项条件的,企业应当在后续期间对其进行持续评估,判断其能否满足收入准则规定的5项条件。如果企业在此之前已经向客户转移了部分商品,当该合同在后续期间满足五项条件时,企业应当将在此之前已经转移的商品所分摊的交易价格确认为收入。
案例分析: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将一项专利技术授权给乙公司使用,并按其使用情况收取特许权使用费。甲公司评估认为 ,该合同在合开始日满足合同确认收入的五个条件。该专利技术在合同开始日即授权给乙公司使用。
在合同开始日后的第1年内,乙公司每季度向甲公司提供该专利技术的使用情况报告,并在约定的期间内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在合同开始日后的第2年内,乙公司继续使用该专利技术,但是乙公司的财务状况下滑,融资能力下降,可用现金不足,因此,乙公司仅按合同支付了当年第一季度的特许权使用费,而后三个季度仅按象征性金额付款。
在合同开始日后的第3年内,乙公司继续使用甲公司的专利技术,但是,甲公司得知,乙公司已经完全丧失了融资能力,且流失了大部分客户,因此,乙公司的付款能力进一步恶化,信用风险显著升高。
分析:
(1)该合同在合同开始日满足收入确认的前提条件,因此,甲公司在乙公司使用该专利技术的行为发生时,按照约定的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收入。
(2)合同开始日后的第2年,由于乙公司的信用风险升高,甲公司在确认收入的同时,按照金融资产减值的要求对乙公司的应收账款进行减值测试。
(3)合同开始日后的第3年,由于乙公司的财务状况恶化,信用风险显著升高,甲公司对该合同进行了重新评估,认为“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这一条件不再满足,因此,甲公司不再确认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同时对现有应收款项是否发生减值继续进行评估。
合同合并的处理
·企业与同一客户(或该客户的关联方)同时订立或在相近时间内先后订立的两份或多份合同,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应当合并为一份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一)该两份或多份合同基于同一商业目的而订立并构成一揽子交易。
(二)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的一份合同的对价金额取决于其他合同的定价或履行情况。
(三)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所承诺的商品(或每份合同中所承诺的部分商品)构成收入准则第九条规定的单项履约义务。
·注意的是,两份或多份合同合并为一份合同进行会计处理的,仍然需要区分该一份合同中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
·案例分析:A软件公司与B客户签订了一份授权许可协议,允许B客户使用其开发的客户关系管理软件。7天之后,A软件公司与B客户又签订了另一份咨询服务协议,该协议规定,A软件公司将根据B客户的IT运行环境,对B的客户关系管理软件进行重大的修改或定制。客户B在定制服务完成之前不能使用该软件。
·分析:对于A软件公司来说,由于这两份合同几乎是在同一时间与同一个客户签订的,两份合同中的商品或服务从整体上看是一个定制软件,即仅有一项履约义务,因此,两份合同应当合并为一份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案例分析:A供应商与B制造商在一周内签订了两份合同:
1.为制造商开发一项工具,零毛利。
2.为制造商提供使用该工具的零件,大约30%的毛利。
·问题:A供应商是否应当合并这两份合同?
·分析:“零件的毛利前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