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税四期下发票税务风险管理与应对
主讲老师:郝卯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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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01 大数据背景下,发票管理的意义
02 发票的日常管理与使用
03 销售环节发票的开具
04 采购环节发票的取得
05 发票稽查风险提示
01大数据背景下发票管理的意义
金税四期的特点
>>增加了非税业务管控,实现对业务多维化、全方位的全流程监控
>>增加企业相关人员手机号码和身份信息、企业纳税状态、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核查功能——信息共享、信息核查
>>与银行系统对接
>>“云化”打通,数据更多,更精准
>>实现全流程智能办税
“反洗票”系统系统监控什么
>>纳税人基本情况
>>发票领用及开具、发票抵扣风险分析、发票冲红及作废
>>增值税申报情况
>>进项、销项发票风险溯源
>>主营业务、经营能力风险分析
>>主要客户、供应商的基本情况
>>风险分析与处置、系统对接服务
税务局如何对发票的合规性进行规范?
1.开展增值税发票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
2.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出台,指导企业办税人员认识并开具合规的增值税发票!
3.税收分类编码开票,让所有应税项目带上唯一标识进入大数据库,实现系统自动化比对。
4.汇总开票要用开票系统清单方式开具。
5.增值税普通发票必须开具税号,让所有纳税人以唯一身份进入数据库。
6.开票模块先后上线(例如:成品油、机动车)
发票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三十条 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
(一)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发票的情况;
(二)调出发票查验;
(三)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
(四)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五)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
第三十一条 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
第三十二条 税务机关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发票换票证与所调出查验的发票有同等的效力。被调出查验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接受。
税务机关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开具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返还。
02发票的日常管理与使用
关于发票的重要性
1.发票具有合法性、真实性、统一性、及时性等特征,是最基本的会计原始凭证之一,是记录经济活动内容的载体,缴税的重要凭证,是财务管理的重要工具;
2.发票开具时点直接关系到收入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3.随着近年来“营改增”在全国范围内的开展和深入,国家同步加强了对发票违规使用的处罚力度,发票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一直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在日常检查中,要做到“查账必查票”、“查案必查票”、“查税必查票”。
4.在中国“以票控税”的税收治理环境下,发票是税务机关控制税源,征收税款的重要依据;是国家监督经济活动,维护经济秩序,保护国家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
发票的种类
丢失空白发票的处理
>>发票丢失无需登报说明作废
自2019年7月24日起,发票丢失无需登报说明作废。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于发票丢失的规定修改为: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发票丢失情形,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
全电发票试点:14种票样
全电票试点范围:
>>包括广东(不含深圳)、上海、内蒙
受票范围:
>>从2022年8月28开始,受票方试点全国铺开
全电发票,目前主要包括电子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发票(普通发票),是全面数字化的发票,是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全新发票:
>>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不用插入开票设备,无需办理发票票种核定,无需领用发票,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即可开票
>>不以纸质形式存在,通过标签管理将多个票种集成归并为电子发票单一票种
>>实现全国统一赋码、智能赋予自然月内开具金额总额度上限,无需申请每月领用发票份数,无需申请审批单张发票最高开票限额
>>可通过税务数字账户、电子邮箱、二维码等方式快捷交付
>>发票密码区不再展示发票密文,改为展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赋予的20位发票号码及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
>>票样形式更简洁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普通发票

为了满足从事特定行业、发生特殊应税行为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以下简称“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开具发票的个性化需求,税务机关根据现行发票开具的有关规定和特定业务的场景,在全电发票中设计了相应的特定内容。
特定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稀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等。
3.稀土发票

4.建筑服务电子发票
5.旅客运输服务电子发票

6.货物运输服务电子发票
7.不动产销售电子发票

8.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电子发票
9.农产品收购电子发票

10.光伏收购电子发票
11.代收车船税电子发票

12.自产农产品销售电子发票
13.差额征税电子发票(差额开票)

14.差额征税电子发票(全额开票)
如何进行电子发票的归档
财政部国家档案局
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 财会〔2020〕6号
一、本通知所称电子会计凭证,是指单位从外部接收的电子形式的各类会计凭证,包括电子发票、财政电子票据、电子客票、电子行程单、电子海关专用缴款书、银行电子回单等电子会计凭证。
二、来源合法、真实的电子会计凭证与纸质会计凭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仅使用电子会计凭证进行报销入账归档:
(一)接收的电子会计凭证经查验合法、真实;
(二)电子会计凭证的传输、存储安全、可靠,对电子会计凭证的任何篡改能够及时被发现;
(三)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凭证及其元数据,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完成会计核算业务,能够按照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格式输出电子会计凭证及其元数据,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且能有效防止电子会计凭证重复入账;
(四)电子会计凭证的归档及管理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第79号令)等要求。
四、单位以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
五、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电子会计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电子会计档案可不再另以纸质形式保存。
六、单位和个人在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中存在违反本通知规定行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处罚。
如未实施会计信息系统,与电子发票相关的记账凭证、报销凭证未实现电子化,电子发票以电子形式移交会计档案管理人员保存,存储结构建议采取下图所示方式:
建立电子发票台账或者目录,如下表:
序号 |
纳税人识别号 |
年度 |
交易事项 |
开票方名称 |
发票号码 |
开具日期 |
报销单据号 |
记账凭证号 |
文件名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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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保存电子发票时,应当采用多重备份、定期检测等方法,保证电子发票档案在规定的保管期限内不会丢失并能被读取。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司局就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全流程电子化管理操作等有关问题进行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