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一、会员卡积分特点
二、会员卡积分涉税分析
三、企业财务处理不当所蕴藏的风险
四、会员卡积分的税务筹划
一、会员卡积分特点
会员卡,是指娱乐、健身、美容、旅游、餐饮等行业机构以及商场、会所、宾馆、俱乐部等发行的,具有一定价值、金额或消费次数,供持卡人在消费活动中进行会员身份认证识别。它能起到吸引新顾客,留住老顾客,增强顾客忠诚度的作用,还能实现打折、积分、客户管理等功能,是一种确实可行的增加效益的途径。
很多线下商场超市、互联网电商都会在消费者日常消费时为消费者办理会员卡,并享受购物送积分的福利。消费者因消费产生的积分达到商家积分等级后就可以兑换成现金或礼品。比如通过APP线上渠道消费(订购门票、餐饮、住房、商品或其他产品),需通过“会员登录”购买才可享受积分。
二、会员卡积分涉税分析
(1)增值税
国税函[2008]875号文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分析:买一赠一中的赠品是在购物的前提下,即:“有偿购物”的前提下发生的赠送行为,赠品的支付款实质上已经包含在整个购物的价款中,所以不属于无偿捐赠,不视同销售。即有偿赠的商品不视同销售,发生无偿赠送的货物或商品的行为,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同样消费者用购物产生的“积分换礼品”是有偿的,因为前提是消费者在有偿购物的前提下产生的,是商家因消费者购物而赠送的积分,积分可以兑换商品,本质上积分兑换的商品就不能视同销售。在会计处理上也是将购物送的积分作为合同负债,按公允价值比例分摊收入。
即: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合同负债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分析:此时合同负债的金额就是送的积分按公允价值比例所分摊的金额,包含在购物的整个价款中,在送积分环节中销项税额已经全部提取,积分兑换礼品时就不在单独再计算销项税额。所以此类积分并不是无偿赠送的,因而其对应的等值兑换的礼品也就不是无偿赠送的,因而也不应视同销售。
(2)个人所得税
购物送积分,即办理会员卡积分,售卖方送给消费者积分,消费者用积分兑换而获得的礼品不需要交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税[2011]50号:
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3)企业所得税
企业按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确定的合同负债的计税基础为0,与账面价值产生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即在汇算纳税申报时调增积分对应的合同负债金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