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1.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
2.增值税相关政策
3.其他税种相关政策
4.延期申报和延期纳税
5.各项损失的账务处理
自然灾害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
企业所得税关于自然灾害损失扣除有哪些政策
一、自然灾害损失可否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二、自然灾害损失税前扣除资料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十六条 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第十七条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三)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五)行政机关的公文;
(六)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
(七)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八)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九)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
(十)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
第十八条 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主要包括:
(1)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2)资产盘点表;
(3)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4)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
(5)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6)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7)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第二十七条 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二)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三)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三)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
(四)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
(五)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第三十二条 在建工程停建、报废损失,为其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确定依据;
(二)工程项目停建原因说明及相关材料;
(三)因质量原因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和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应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和责任认定、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
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共20项)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
1 | 饲料产品合格证明 | 符合免税条件的饲料生产企业办理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备案时,需提供有计量认证资质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名单由省税务局确认)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 | 不再提交。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饲料产品应当符合行业主管部门明确的产品质量标准。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后续管理,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检测,一经发现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 |
2 | 中介机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 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时,需留存备查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 不再留存。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和相关材料。 |
3 | 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中介机构专项报告 | 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特定损失时,需留存备查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 | 不再留存。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
第四十条 企业债权投资损失应依据投资的原始凭证、合同或协议、会计核算资料等相关证据材料确认。下列情况债权投资损失的,还应出具相关证据材料:
(二)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企业对其资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应出具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资产清偿证明等;
三、自然灾害损失如何申报扣除
文件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思考:资产损失在季度预缴时能否扣除?
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时按照企业利润总额为基础计算应纳税额,因此资产损失已在会计上进行处理的,季度预缴申报时可以扣除。
填列说明:第5列“资产计税基础”:填报按税收规定计算的发生损失时资产的计税基础,含损失资产涉及的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此指标应为“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类账户的原始账面价值减去按税法规定企业通过纳税申报已经累计税前扣除的折旧、摊销或成本加上不得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即:流动资产原值+进项税转出
或非流动资产账面原值-税前累计扣除折旧、摊销+进项税转出。
第6列“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填报按税收规定允许当期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金额,为第5-3-4列的余额。
即: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资产计税基础-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
填报案例:公司2021年度发生以下资产损失:
(1)2019年购入甲办公家具,由于暴雨浸泡,无法使用,固定资产账面原值50000元,已计提折旧10000元。
(2)年初购入原材料,暴雨导致仓库冲垮,材料全部损坏不能再使用,购入原值800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10400元,获保险公司赔款8000元。
A105090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行次 | 项目 | 资产损失直接计入本年损益金额 | 资产损失准备金核销金额 | 资产处置收入 | 赔偿收入 | 资产计税基础 | 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 | 纳税调整金额 |
1 | 2 | 3 | 4 | 5 | 6(5-3-4) | 7 |
5 | 三、存货损失 | 72,000.00 | | | 8,000.00 | 80,000.00 | 72,000.00 | - |
6 | 其中:存货盘亏、报废、损毁、变质或被盗损失 | 72,000.00 | | | 8,000.00 | 80,000.00 | 72,000.00 | - |
7 | 四、固定资产损失 | 40,000.00 | | | | 40,000.00 | 40,000.00 | - |
8 | 其中: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报废、损毁或被盗损失 | 40,000.00 | | | | 40,000.00 | 40,000.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