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注册制规则解析
创业板IPO规则与政策
政策背景:注册制一周年!
●新华社2021年8月23日发文《释放创新活力,创业板大有可为》,文章指出:
作为注册制“增量+存量”改革试点的重要一步,创业板即将在24日迎来试点注册制改革一周年的日子。
翻开一年来的成绩单,一个更有活力的创业板跃动其中。
未来,创业板改革将继续瞄准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推动现代服务业发展、支持数字化产业发展。
1.创业板注册制改革概览
创业板注册制出台历程
●2019年8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指出:研究完善创业板发行上市、再融资及并购重组制度,创造条件推动注册制改革;
●2019年9月10日,证监会会议提出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12个方面重点任务,其中第三点即要求补齐资本市场体系的短板。推动创业板改革,加快新三板改革,选择若干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制度和业务创新试点;
●2020年2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研究制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试点股票公开发行注册制的总体方案,并及时总结创业板、创业板注册制改革经验,积极创造条件,适时提出扩大注册制改革试点方案,报国务院。
●2020年4月27日,《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总体实施方案》正式发布,创业板改革大幕正式拉开,证监会和交易所的征求意见稿同步发布。
●2020年8月24日,随着创业板注册制下首批企业上市的钟声在深交所敲响,创业板正式步入注册制时代。注册制下,不仅是首发上市制度,再融资、并购重组、交易、退市等各项基础制度也同步完善。
创业板注册制特色解析
扩大注册制试点范围
■借鉴科创板改革经验,在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
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
■全面落实新修订的《证券法》关于加强投资者保护、加大财务造假等违法行为追责力度的要求
与科创板差异化发展
■创业板的板块定位,适应发展更多依靠创新、创造、创意的大趋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体现与科创板的差异化发展
更具包容性的制度设计
■本次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积极适应新经济组织形式,允许符合条件的特殊股权结构企业在创业板上市,解决创业公司创始人或具有重要贡献的人员在公司发展过程中可能面临的股权稀释、控制力下降等问题
创业板定位:核准制vs注册制
●1.监管部门对创业板的定位:
●肩负三大使命
●坚持“一条主线、三个统筹”
创业板肩负三大使命
■科创板基础上,扩大注册制试点范围,为其他存量板块推广注册制积累经验
■进一步增强资本市场对创新创业企业的包容性,突出不同市场板块的特色
■推进基础制度改革,增强资本市场的基础性功能和作用
“一条主线、三个统筹”

●2.创业板注册制vs核准制:五大区别
●【1】上市硬条件有所放宽
●创业板可以允许非盈利企业上市,但设有1年过渡期;
●【2】以信息披露为核心
●实行以信披为中心的发行审核制度
●发行人必须符合严格的信披要求,发行人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
●【3】市场化的发行承销机制
●新股发行价格、发行规模、发行节奏都要通过市场化方式决定
●形成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体的询价、定价机制
●【4】强化中介机构责任
●投行机构和保荐人要在定价承销上有所突破
●中介机构要加强职业操守
●【5】建立更健全的配套措施
●建立良好的法治环境,解决资本市场违法成本过低的问题,探索完善与注册制相适应的证券民事诉讼法律制度
创业板过渡期安排
注册制实施前:
●即日起,证监会停止接收创业板IPO材料,继续接收创业板上市公司再融资和并购重组申请,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实施前,证监会将正常推进上述行政许可工作;
●即日起,创业板IPO企业已取得批文的,发行承销工作按现行规定执行;已通过发审委审核未取得批文的,可以按照现行规定发行,也可以自主选择申请停止、在创业板注册制相关制度正式发布实施后按照改革后的制度启动发行承销工作;
●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实施前,创业板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申请已通过审核的,由证监会继续履行后续程序。
注册制实施10日内:
●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实施之日起,证监会终止尚未审核通过的创业板在审企业审核,并将相关在审企业的审核顺序和审核资料转深交所,不再受理创业板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申请;
●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实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深交所仅受理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在审企业的IPO、再融资、并购重组申请。
注册制实施10日后:
●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实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深交所开始受理其他企业的IPO、再融资、并购重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