磨耳朵记考点 第一节
1.磨眼睛口诀不要背!不要背!不要背!!!
写在便签纸上,贴在随处可见的地方,看个几次就印象深刻了,不要想着什么知识点一听就能记忆深刻,现在的学习,听懂是第一要务,剩下的老师有一系列辅助措施帮助大家记忆,不要有记忆焦虑。
2.本专栏意在快速点出考点,知识点,不展开讲解原理,为有基础同学高效回忆使用,按照艾宾浩斯记忆曲线安排回忆,达到用时短,记忆久的效果!
希望用老师的碎碎念念,省却大家的岁岁年年!
3.根据艾宾浩斯记忆安排回忆:
2月19日:第一节
2月20日:第一节
2月23日:第一节
【提示】2月25日19:00公益伴学直播课,课后继续安排
自行复习的可领取《磨耳朵记考点》自助打卡表
本专栏不适合零基础!!!
01 法律体系
历历在考
知识点 |
考点 |
重要性 |
学习建议 |
法律体系 |
法律体系的概念和构成 |
✮ |
听懂即可,不纠结 |
法律部门的概念和构成 |
✮ |
一、法律体系只包括现行的、有效的、国内法(不包括国际法)
类似7个学科
二、法律体系的构成
二、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
02 法律行为与代理
历历在考
知识点 |
考点 |
重要性 |
学习建议 |
法律行为制度 |
法律行为的概念 |
✮✮✮ |
分类要求原文掌握,要件和效力要求理解,灵活应用。 |
法律行为的分类 |
✮✮✮ |
法律行为的要件 |
成立要件 |
✮✮✮✮✮ |
生效要件 |
附条件、附期限 |
法律行为的效力 |
无效 |
✮✮✮✮✮ |
可撤销 |
代理制度 |
代理概述 |
✮✮✮ |
种类和终止要求原文掌握,特征和行使要求理解。 |
代理种类 |
✮✮ |
代理权的行使 |
一般要求 |
✮✮✮✮ |
转委托代理 |
滥用代理权 |
不当代理与违法代理 |
无权代理 |
✮✮✮✮ |
代理终止 |
✮✮✮ |
一、民事法律事实
二、民事法律行为
三、法律行为的分类
周靖提示
一般而言,有偿法律行为义务人的法律责任比无偿法律行为义务人的法律责任要重。
如《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磨眼睛口诀】
【全书涉及到的要式合同归纳】
商借建设搞技术、卖房抵质保融租
【解释】除自然人之外的借款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
【磨眼睛口诀】
人借钱,定管用,实践法律行为;
【解释】自然人借款合同、定金合同、保管合同、借用合同
四、法律行为的要件
1.民事行为生效要件
【注】民事法律行为先看是否“成立”,再看是否“生效”
【解题思路】
一般情况成立即生效。
【链接1】自然人
①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否
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解题思路】行为能力取最低等
7周岁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7周岁半疯)——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8周岁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8周岁全疯)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解释
1.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2.对于法人而言,民事行为能力随其
成立而产生,随其
终止而消灭。
【链接2】附条件、附期限
类别 |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 |
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 |
区别 |
条件不一定成就! (效力的产生或消灭不确定) |
期限必然到来! (效力的产生或消灭是确定的、可预知的) |
含义 |
所附条件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①所附条件是不确定的事实 ②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已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 ③是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而非法定的事实; ④是合法的事实; ⑤所附条件限制的是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而不涉及法律行为的内容,即不与行为的内容相矛盾。 |
法律行为所附期限可以是明确的期限(如:2025年11月11日), 也可以是不确定的期限(如:某人死亡之日) |
类型 |
效果 |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 |
生效条件 |
条件成就时,行为生效 |
解除条件 |
条件成就时,行为失效 |
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 |
始期 |
始期到来,行为生效 |
终期 |
终期到来,行为失效 |
靖点提示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恶意促成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没有成就;当事人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已成就。
(干坏事就事与愿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