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不同出资形式的出资义务履行方式
(一)货币出资★
(1)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2)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单选题】(2019年卷II)李某以违法犯罪所得的20万元出资并取得公司股权。对李某犯罪行为处罚时,就其股权处置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将李某的出资从公司中抽出,补偿受害人损失
B.将李某的出资从公司中抽出,并将公司注册资本减少20万元
C.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李某的股权
D.将李某的出资从公司中抽出,其他股东对20万元出资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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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股东缴纳出资。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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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18年、17年简答)非货币财产出资(房屋、土地、车辆、知识产权等)★★

(1)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2)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
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3)(22年新增)所有非货币出资都需要进行评估,但评估不一定由法定评估机构进行,也可以由
股东协商进行评估作价。
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规定了以下两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
情形一:已经交付但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整理如下:
(1)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2)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
(3)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情形二:房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公司使用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整理如下:
出资人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