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事实
任何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都要有法律事实的存在。
法律事实是指由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能够产生法律后果,即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情况。法律规范和法律主体只是法律关系产生的抽象的、一般的前提,并不能直接引起法律关系的变化;法律事实则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具体条件,只有当法律规范规定的法律事实发生时,才会引起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按照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标准,可以将法律事实划分为法律事件、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
(一)法律事件
(二)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法律关系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法律关系的行为,例如签订合同、行政许可等。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律行为作不同的分类。
1.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这是根据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即行为的法律性质所作的分类。合法行为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符合法律规范要求,能导致预期法律后果的行为;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违反法律规范的要求、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的行为。
2.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这是根据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对法律行为所作的分类。积极行为,又称作为,是指以积极、主动作用于客体的形式表现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消极行为,又称不作为,则是指以消极的、抑制的形式表现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3.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
这是根据行为人取得权利是否需要支付对价而对法律行为所作的分类。有偿行为是指行为人取得权利时必须支付对价的法律行为,如买卖、租赁等;无偿行为则指行为人取得权利时不必支付对价的法律行为,如无偿保管、赠与等。
4.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这是根据作出意思表示的主体数量所作的分类。单方行为,是指由法律主体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如遗嘱、行政命令等;多方行为,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主体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如签订合同行为等。
5.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
这是根据行为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实质要件所作的分类。要式行为,是指必须具备某种特定形式或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非要式行为,是指无须特定形式或程序即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6.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
这是根据主体实际参与行为的状态所作的分类。自主行为,是指法律主体在没有其他主体参与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的法律行为;代理行为,是指法律主体根据法律授权或其他主体的委托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从事的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