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改善海南省会计审计服务营商环境的指导意见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发展我省会计审计现代专业服务业,打造营商环境,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取消各部门(单位)、各市县自行设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简称事务所)业务资格备选库。
二、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简称省注协)公布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的事务所综合评价信息,供采购人选择购买事务所服务。经财政部门批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均可提供服务。
三、购买服务费用200万元以下的,由采购人自行选用事务所。采购人应公平、公正选聘符合需求的事务所,不得向事务所索要或者接受与购买服务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四、购买服务费用200万元(含)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取事务所。确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经依法批准,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方式选取事务所。
五、采用招标方式选取事务所的,应当采用“综合评分法”确定中标事务所。至少有3家以上事务所参加投标,投标事务所数量不得低于中标事务所的3倍。考虑的因素包括注册会计师人数、业务收入、专业胜任能力、技术方案、价格、近3年受行政机关处罚和行业惩戒等。其中价格分值以报价与平均报价的差异程度越小分值越高原则确定,价格权重不低于10%且不得高于20%。
采购人应坚持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事务所提供的服务质量进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告知事务所。采购人可根据考评结果决定是否续聘事务所在一定时间里提供相同服务,续聘年限不得超过3年。
六、拓展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制度与会计职称制度互评互认通道,将注册会计师纳入 “重点领域人才开发目录”,其中,具有国际执业会计师资格的,可认定为海南高层次人才。
七、省财政厅、省注协每年对我省会计审计服务营商环境进行考核评价、分析,适时完善政策。
八、购买省内评估、工程造价等其他行业专业服务的,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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