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学无以广才,非志无以成学。学习CMA是每天都要坚持做的一件事!今天来看看CMA中比较基础的知识点吧——存货的确认。
存货的确认
购买方一般在收到商品时确认为存货,但是有以下几种特例需要单独分析:
(1)寄售商品(consigned goods)
寄售合同是零售商(收货方)为了降低商品不能售出的风险,而允许批发商(发货方)保留商品的所有权直至商品被售出。商品一旦售出,零售商扣除一部分为持有、营销和销售商品而发生的佣金费用,将其余销售款项转交给批发商。
在寄售商品被出售之前,批发商(发货人)持有存货并在其资产负债表列示。而零售商(收货方)无需将寄售商品当做自己的存货列示。
(2)在途商品
在途商品(Goods in transit)是指出售方已经从其运营地点发货但是购买方尚未收到的商品。那么究竟是购买方还是出售方应将其确认为存货呢?这主要取决于交货方式。如果是装运地交货(f.o.b. (free on board) shipping point),即商品装载到运输工具时采购方确认存货,则只要商品装载到运输工具并离开出售方所在地点,购买方即可将其确认为存货。而如果是目的地交货(f.o.b. destination),则商品运输到购买方指定的地点,购买方才能将其确认为存货。
(3)可退货商品
有些商品,比如出版物、运动商品等,都允许顾客进行退货。此时,如果可以合理估计退货比率,则出售方可以将售出的商品确认为销售收入、结转销货成本,同时设立销售退回和销售折让账户核算估计的退货金额,作为销售收入的备抵科目。但是如果不能够估计退货比率,则出售方不应该确认销售收入,而应该将商品仍作为自己的存货。
(4)附有回购权的商品
附有回购权的商品销售实际上是一种互惠信贷。这种销售模式赋予商品的出售方在某一特定时点以特定的价格从购买方处回购已经出售的商品。它实际上是出售方的一种短期融资行为。因此,当设定的回购价格包含存货成本加上购买方一定的费用时,出售方不应结转出售的附有回购权的商品至“销货成本”科目,而应将其继续视作自己的存货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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