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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微笔记:要约收购期和竞争要约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4-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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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收购期和竞争要约

1.要约收购期 不得少于30日,不得超过60日,但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2.要约可以撤回 收购人在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之前,拟自行取消收购计划的,应当向证监会提出取消收购计划的申请及原因说明,并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该收购人不得再次对同一上市公司进行收购
3.要约不可撤销 在收购要约约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4.要约的变更 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事先向证监会提出书面报告,经证监会批准后,予以公告。
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5.竞争要约 出现竞争要约时,发出初始要约的收购人变更收购要约距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不足15日的,应当延长收购期限,延长后的要约期应当不少于15日,不得超过最后一个竞争要约的期满日,并按规定比例追加履约保证金;以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追加相应数量的证券,交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
发出竞争要约的收购人必须在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15日发出要约收购的提示性公告,并根据有关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至少保证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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