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2020年初级经济师考试公告:考试有关规定
摘要:南阳2020年初级经济师考试11月21日举行,应试人员参加各批次考试时间以准考证上考试时间为准。设置2个考点,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南阳农业职业学院雪枫校区。考生自带车辆不能停靠考点门口或进入考点,考生应留足入场时间,有序进入考点,于考前30分钟进入考场,开考5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
2020年度初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南阳考区公告
2020年度初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将于2020年11月21日-22日举行。为方便考生应试,明确考试规程,严肃考风考纪,确保考试顺利进行,特公告如下:
一、考试科目及时间安排
特别提醒:应试人员参加各批次考试时间以准考证上考试时间为准。
二、考点安排
三、考点具体位置
1、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2、南阳农业职业学院雪枫校区:
四、考试有关规定(见附件)
1、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及两高司法解释摘录
3、2020年度初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告知暨承诺书
4、考场规则
5、应试人员身份证使用说明
五、考生重点事项提醒
1、严格落实《2020年度初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告知暨承诺书》有关要求,提前申领本人防疫健康码,做好相应准备。进入考点时自觉服从管理,主动出示准考证和健康码信息,接受体温测量,配合做好防疫工作。考试期间如身体出现异常,请及时告知监考人员。
2、考前熟悉考点地址和交通路线。考生自带车辆不能停靠考点门口或进入考点,以免拥堵。
3、按照要求每场考试提前到达考点。考生应留足入场时间,有序进入考点,于考前30分钟进入考场,开考5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
4、按照考试安排做好其它应试准备,以免贻误考试。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摘要)
第六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书写、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试信息的;
(三)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的;
(八)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电子化系统设施的;
(九)未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十)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试题及答案的;
(五)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试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一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
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及两高司法解释摘录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参加考试,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执业药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1.在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2.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3.考试工作人员组织考试作弊的;4.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5.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的;6.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7.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8.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9.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认定为组织作弊罪:
(一)向他人提供试题答案的;
(二)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三)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作弊器材的;
(四)篡改考试成绩的;
(五)其他组织作弊的情形。
三、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具有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设计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帮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四、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考试的试题、答案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认定:1.非法出售或者提供公务员录用考试的试题、答案的;2.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3.考试工作人员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4.多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5.向三十人次以上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6.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试题不完整或者答案与标准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响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的认定。
五、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六、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又组织考试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组织考试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数罪并罚。
七、单位实施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等行为的,依照规定的相应定罪量刑标准,追究组织者、策划者、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八、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组织作弊,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符合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等犯罪构成要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0年度初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考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告知暨承诺书
1.请广大考生近期注意做好自我健康管理,通过微信小程序“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或支付宝小程序“豫事办”申领本人防疫健康码,并持续关注健康码状态。
2.考生赴考时如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需要全程佩戴口罩,并做好手部卫生,同时注意社交距离。
3.每场次考试提前到达笔试考点。考生进入考点前,应当主动出示本人防疫健康码信息(绿码),并按要求主动接受体温测量。经现场测量体温正常(<37.3℃)且无咳嗽等呼吸道异常症状者方可进入考点;经现场确认考生健康码非绿码或出现有体温异常、呼吸道异常症状者,不得进入考点,工作人员做好记录,由驻点疫情防控人员按规定妥善处理。
4.为避免影响考试,来自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考生以及与新冠病毒肺炎确诊、疑似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有密切接触史的考生,应至少提前14天到达考点所在城市或省内其他低风险地区,按照疫情防控有关规定,自觉接受隔离观察、健康管理和核酸检测,并于考试当天提供7天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5.请考生注意个人防护,随时做好手部卫生,自备一次性医用口罩,进入考场全程佩戴口罩。
6.考试期间,考生要自觉维护考试秩序,与其他考生保持安全距离,服从现场工作人员安排,考试结束后按规定有序离场。考生在考试过程中被发现或主动报告身体不适,经复测复查确有发热、咳嗽等呼吸道异常症状,由驻点医护人员进行个案预判,具备继续完成考试条件的考生,安排在备用隔离考场继续考试。考生从普通考场转移至备用隔离考场所耽误的时间,不再予以追加。需立即离场救治的,由驻点医疗保障人员按规定妥善处置。
7.考生认真阅读并在考场签署《2020年度初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考试考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告知暨承诺书》,承诺已知悉告知事项和防疫要求,自愿承担因不实承诺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接受相应处理。凡隐瞒或谎报考前14天内境外或国内中高风险区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重点信息,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防疫检测、询问等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考试资格,终止考试;如有违法情况,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考场规则
一、自考试开始前30分钟起,应试人员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须与报考时所使用的身份证件一致)进入本科目考试所指定考场,按座位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放置在座位右上角。
二、本次考试为电子化考试,须在计算机上作答,应试人员参加考试可携带的用品只限于铅笔。
三、每科目开始5分钟后,迟到的应试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考场。各科目考试时长(最长作答时间)为1.5小时,每科目可提前15分钟交卷。对于同时报考《经济基础知识》科目和《专业知识与实务》科目的应试人员,两科目考试实行合并组织、分科目连续作答,总计考试时长为3小时,考试结束前30分钟起,经监考人员同意,应试人员可提前交卷、离场。
四、应试人员须按照考试系统提示的要求进行操作,不得擅自对计算机进行冷、热启动,不得关闭电源或作出其他与考试无关的操作。
五、应试人员应按照考试系统的提示登录系统,须认真阅读《考场规则》及《操作指南》,并点击“我已阅读”按钮。考试开始后,考试系统将自动进行计时,应试人员作答时间以考试系统计时器显示的结果为准。
六、应试人员须在考场内保持安静;独立进行作答,不得与其他应试人员交流讨论,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遇到无法登录、系统故障等异常情况时可举手询问,不得自行处置。因不可抗力或难以提前防范的因素致使考试无法正常完成的,应试人员可申请补考。
七、应试人员应自觉接受工作人员的监督和检查,服从工作人员安排。
八、应试人员交卷后,须确认界面提示“交卷成功”,方可离开考场;若界面提示“交卷失败”,须及时联系监考人员。
九、应试人员不得将相关考试信息以任何方式带出考场,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
十、考试违纪违规行为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应试人员身份证使用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第一代身份证使用日期截止到2012年12月31日。自2013年1月1日起,凡参加河南省各类人事考试的应试人员进入考场时必须携带本人准考证和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原件方能进入考场,两证不齐全不得入场。
应试人员如二代身份证失效、遗失或更换中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或出具考点辖区公安派出所通过查询全国人口信息系统核准人员身份后办理并注明用途和有效期限的临时身份证明、社保卡,其他证件都不能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官方网站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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