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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初级经济师财政税收专业知识点:税法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整理 2014-03-12
普通

2014年经济师考试时间为11月1日,网校小编特为考生整理了2014年经济师考试科目《初级财政税收》备考必看知识点,希望本文能够帮助广大的经济师考试考生更好的全面备考2014年经济师考试!

一、税法概述

(一)税法的概念

在我国,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制定税法的主体。同时,在一定的法律框架之下,地方立法机关往往拥有一定的税法立法权,因此也是制定税法的主体。此外,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还可以授权行政机关制定某些税法,所以,获得授权的行政机关也是制定税法的主体的构成者。

(二)税法的特点

1.从立法过程来看,税法属于制定法

2.从法律性质来看,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

3.从内容看,税法具有综合性

税法不是单一的法律,而是由实体法、程序法等构成的综合法律体系,其内容涉及税收的基本原则、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税收管理规则、法律责任等,包括立法、行政执法、司法各个方面。

(三)税法的效力与解释

1.税法的效力

(1)税法的空间效力。

(2)税法的时间效力。

①税法的生效。在我国,税法的生效主要分为三种情形:一是税法通过一段时间后开始生效。二是税法自通过发布之日起生效。三是税法公布后授权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实施日期。

②税法的失效。税法的失效表明其法律约束力的终止,其失效通常有三种情形:一是以新法代替旧法,这是最常见的税法失效方式。即以新法的生效日期为旧法的失效日期。二是直接宣布废止某项税法。三是税法本身规定废止日期。我国税法坚持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2.税法的解释

(1)立法解释。即税收立法机关对所制定税法的正式解释。税收立法解释包括事前解释和事后解释。税收立法解释与被解释的税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行政解释。税法行政解释也称税法执法解释,是指国家税务行政执法机关按照法律的授权,在执法过程中对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如何具体应用所作的解释c税法的行政解释在行政执法中一般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但是不具备与被解释的税收法律、法规相同的效力,不能作为法庭判案的直接依据。

(3)司法解释。税法的司法解释是指最高司法部门对如何具体办理税务刑事案件和税务行政诉讼案件所作的具体解释或正式规定。在我国司法解释的主体只能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它们的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办案和适用法律、法规的依据。

二、税法体系

(一)按税法内容分类

按照税法内容的不同,可以将税法分为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税收处罚法和税务行政法。税收实体法是税法的核心部分。税收程序法规定国家征税权行使程序和纳税人纳税义务履行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处罚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法律责任”一章。税务行政法是规定国家税务行政组织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二)按税法效力分类

按照税法效力的不同,可以将税法分为税收法律、法规、规章。

税收法律是指享有国家立法权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制定的规范性税收文件。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属于税收法律。

税收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地方立法机关根据其职权或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授权,依据宪法和税收法律,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制定的规范性税收文件。我国目前税法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即是税收法规,其具体形式主要是“条例”或“暂行条例”。税收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税收法律,高于税收规章。

税收规章在我国,具体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以及地方政府在其权限内最j定的有关税收的“办法”、“规则”、“规定”,如《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等。一般情况下,税收规章不作为税收司法的直接依据,而只具有参考性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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