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金融经济师:构成银行汇票无效的行为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整理
2016-05-11
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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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银行汇票无效的行为
(1)银行汇票的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2)银行汇票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3)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同时将汇票金额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4)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5)公示催告期间票据转让的行为无效。
(6)现金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后转让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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