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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初级经济师金融知识点:银行结算账户规定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整理 2016-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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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校小编特意整理了2016年初级经济师金融专业知识点,希望对您备考2016年初级经济师有帮助!

银行结算账户规定

按照现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菅理办法》规定,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人民币存款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1)基本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该通过该账户办理。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组织,异地常设机构,外国驻华机构,个体工商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2)一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该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还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3)临时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该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菅活动、注册验资而发生的资金收付,其现金支取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4)专用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信托基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等资金菅理和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菅理。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按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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