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初级经济师金融:办理支付结算原则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整理
2016-05-11
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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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支付结算原则是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时都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并以《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有关法律为依据,我国现行的支付结算办法确立了支付结算的三条基本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这一原则是《民法通则》中“诚实信用”原则和《合同法》中“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的规定在支付结算中的具体表现。它要求结算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信用,履行付款义务,特别是依照法定或约定的付款金额和付款期限进行支付。这条原则是维护结算秩序的重要保证。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银行作为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在办理支付结算时必须遵循委托人的意愿,按照其委托,保证将受托款项支付给委托人确定的收款人。对客户的款项,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支配。这既保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又增强了银行办理支付结算的责任。
(3)银行不热款。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只负责客户之间的资金收付,而不能在结算过程中为客户塑付资金。这一原则区分了银行和客户的资金界限,它一方面有利于保护银行的资金所有权,另一方面促使单位和个人以自己所有的资产直接对自己的债务负责,防止客户将债务转嫁给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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