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常考知识点:法律解释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整理
2016-02-26
普通
2016年初级经济师考试时间为11月5日,各们初级经济师考生应提前备考,网校小编根据往年的考试情况整理了初级经济师基础知识专业考试常考的一些知识点,希望对您备考经济师有帮助!
【试题】审判解释和检查解释有原则性分歧时,应报请( )解释或决定。
A.最高人民法院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国务院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法律解释。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有原则性分歧时,应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或决定。
【知识点扩展】
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是指一定的解释主体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对法律的含义以及法律所使用的概念、术语等进行进一步说明的活动。
根据解释主体的不同,法律解释可以分为以下三类:①立法解释。立法解释,是指立法机关对法律作出的解释。在我国立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大各部门委员会以及省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②行政解释。行政解释,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对于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的具体应用问题以及自己依法制定的法规进行的解释。③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是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对司法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做的解释。司法解释分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解释和这两个机关联合作出的解释。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有原则性分歧时,应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或决定。在以上三种解释的关系上,立法解释是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的基础;在法律解释的效力上,立法解释的效力最高,其他国家机关对法律的解释效力低于立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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