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初级经济师商业专业知识点:商品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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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的数量
商品的数量(QuantityofGoods)是指以一定的度量衡单位表示的货物重量、个数、长度、面积、体积或成分百分比等。从内容看,数量可分为数和量两部分。数指绝对数,量指计量单位。
常用的计量单位包括重量单位、个数单位、长度单位、面积单位、容积单位、体积单位等,适用于不同种类的商品,分别有不同的度量衡单位。在国除贸易中,度量衡通常采用公制(TheMetricSystem)英制(TheBritishSystem)美制(TheU.S.System)和国际单位制(TheInternationalSystemofUnits,筒称SI)。我国法定计量单位采用国际单位制,实际业务中要注意不同度量衡单位之间的数量换算。
在国际贸易中,按重量计量的商品很多。通常计算重量的方法有下列几种:
(1)毛重。指商品本身的重量加包装物的重量。
(2)净重。指产品本身的重量,即去除包装后的商品实际重量。
(3)公量。指以商品的千净重加上国际公定的回潮率与千净重的乘积所得出的重量。
公量=商品干净量X(1+公定回潮率)
公量=商品干净重X(1+公定回潮率)/(1+实际回潮率)
回潮率是指水分与干净量之比;公定回潮率是交易双方商定的商品中的水分与千净量之比,如生丝、羊毛在国际上公认的标准回潮率为11%;实际回潮率是指商品中的实际水分与干净量之比。
(1)理论重量。对于一些按固定规格形状和尺寸所生产和买卖的货物,只要其规格和重量一致,尺寸大小一致,则每件商品的重量大体是相同的,按此方法得出的重量为理论重量。
(2)法定重量。指商品重量加上直接接触商品的包装物料的重量。
在粮食、矿砂、化肥和食糖等大宗商品的交易中,通常在合同中规定数量机动幅度,一般称为溢短装条款(MoreorLessClause)。
规定数量机动幅度的方法通常有两种:
(1)具体规定增减幅度。一是只筒单地规定机动幅度,例如“数量5000公吨,5%伸缩”;一是在规定上述幅度的同时,还约定由谁行使这种选择权,以及溢短装部分如何计价等,例如“数量3000公吨、为适应給容需要,卖方有权多装或少装5%,超过或不足部分按合同价格计算”。
(2)在合同数量前冠以“大约、约、近似、左右”(About、Circa、Approximate)等带伸缩性的字眼,使卖方交货的数量可以有一定范围的灵活性。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根据《UCP600》第三十条a款规定,凡“约”“大概”“大约”或类似词语,用于信用证金额、数量或单价时,应解释为有关金额、数量或单价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若合同和信用证中未明确规定可否溢短装,则对于散装货,可根据《UCP600》第三十条b款“除非信用证规定货物的数量不得有增减外,在所支付款项不趙过信用证金额的条件下,货物数量准许有5%的增减幅度,但是,当信用证规定数量以单位或个数计数时,此项增减幅度则不适用”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