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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初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基础考点:行政话讼的举证责任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整理 2015-10-29
普通

2015年经济师考试时间是11月7日,现在已经是备考冲刺阶段,为了帮助您更好的通过2015年初级经济师考试,网校整理了2015初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基础考点,供您参考,祝您学习愉快!

行政话讼的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法确定由被告行政机关负担举证责任,也就意味着当人民法院受理原告的起诉时即假定被诉行政行为违法,需要被告提供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来证明自己的行政行为是合法的,从而推翻违法假定。当被告不能提供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证明自己的行政行为是合法的,则违法假定成立。另外,《行政诉讼法》第35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这一规定意味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的证据,无论该证据是否合法、客观,人民法院均不承认其证据效力。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须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①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②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第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第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③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④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另外,原告也可以主动向法院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与本案有关的下列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第一,由国家机关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第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第三,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但是,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对未采纳的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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