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初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基础考点:财产清查结果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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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清查结果的处理
1. 财产清查结果处理的要求。
(1) 分析产生差异的原因和性质,提出处理建议。
(2) 积极处理多余积压财产,清理往来款项。
(3) 总结经验教训,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4) 及时调整账簿记录,保证账实相符。
2. 财产清查结果处理的步骤和方法。为了记录、反映资产的盘盈、盘亏和毁损情况,应设置“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是资产类账户,用来核算企业在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和毁损。
(1) 审批之前的处理。根据“清查结果报告表”“盘点报告表”等已经查实的数据资料,编制记账凭证,记入有关账簿,使贩簿记录与实际盘存数相符,同时根据企业的管理权限'将处理建议报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或者经理(厂长)会议等类似机构批准。
(2) 审批之后的处理。根据发生差异的原因和性质以及审批的意见,进行差异处理,调整账项。
一般来说,当原材料、产成品、现金发生盘盈时,报经批准后冲减“管理费用”和“营业外收人”等科目。当原材料、产成品、现金发生盘亏时,报经批准后确认为当期损益,转入“菅理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科目。流动资产盘盈可冲减管理费用,固定资产盤盈可计入营业外收入。由于人为原因造成的财产毁损,应由责任人赔偿;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可计人营业外支出;定额内损耗可计人管理费用。往来款项清查结果的账务处理主要是坏账损失和由于债权单位餘销等原因造成的无法偿还债务。发生的坏账损失,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等科目。企业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经批准应转人企业的菅业外收人,直接记入“营业外收人”科目。
需要说明的是,企业在日常工作中发生的待处理财产损溢,通常必须在年报编制前处理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