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初级经济师经济基础备考要点: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整理
2015-10-29
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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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需等待有权人表示承认后才能生效。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类型主要包括: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其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所订立的合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所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在经权利人承认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成为有效民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