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初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基础考点: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整理
2015-10-29
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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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1.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调整对象。我国民法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平等主体,是指参与民事关系而处于平等地位的当事人,他们在法律上都是平等独立的民事主体,相互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任何一方都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非平等的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如基于权力服从的行政关系中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不由民法调整。例如,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国家和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企业内部等纵向经济关系或者行政管理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主要由有关经济法、行政法调整,民法基本上不作规定。民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两个方面:①民事财产关系。民事财产关系的基本内容是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财产归属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为获取利益而相互交换财产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权债务关系。财产归属关系与财产流转关系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财产旧属关系是财产流转关系的前提,财产流转关系又常常是财产归属关系的发生根据。②民事人身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基于人格和身份而发生的、与人身不可分离、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