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初级经济师经济基础备考要点: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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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
1.民事权利的概念。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法律赋予主体享有一定的民事权利,实际上是通过法律的强制力确认并保障人们享有某种利益和实现该种利益行为的限度与范围。在法定限度内,权利主体可以依自己的意志享有某种利益,或者依自己的意志去实现某种利益。
2.民事权利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民事权利划分为不同的种类。①财产权与人身权。这是根据权利具体内容的不同对民事权利所作的分类。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经济利益的权利,如物权、债权等。人身权,是指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与权利人的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②绝对权与相对权。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效力及于一切人的民事权利,即绝对权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任何人,权利人不必借助于义务人的积极行为就可以自行实现的权利,如所有权。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指义务人是特定人,权利人必须借助于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方可实现的权利,如债权。
3.我国法律规定的几种主要民事权利
(1)物权。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物权的支配性和排他性均来自于物的归属,即法律将某物归属于某人支配,从而使其对物的利益享有独占的支配并排他的权利。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①所有权。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处分权能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是拥有所有权的根本糖志。所有权意味着人对物最充分、最完全的支配,是最完整的物权形式。财产所有权在本质上是一定社会的所有制在形式上、法律上的表现。我国目前所有权的类型主要包括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②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用益物权是人类在社会实践中,为解决物质资料的所有与需求之间的矛盾而产生发展起来的,是所有权与其权能相分离的必然结果。这种分离适应了商品经济要求扩大所有权、扩展财产使用价值的需求,对于满足当事人的需求、充分发挥物质资料的效能、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无不具有重要的作用。不同时期、不同性质的去律都给用益物权以确认和保护。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用益物权类型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菅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和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榜的权利)。③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抵押权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而不转移占有所产生的担保物权。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质权是债权人因担保债权,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的财产,并可就其卖得的价金优先接受清偿的权利。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并依照法律的规定将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留置权的成立无须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可直接基于法律的规定行使留置权。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2)债权。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因债的发生原因的不同,债可分为合同之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的不法行为,侵害人有义务赔偿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受害人有权请求赔偿。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3)人格权。人格权,是指权利人具有法律上独立人格必须享有的民事权利。人格权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格权是社会个体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种基础性权利。
(4)身份权。身份权,是指权利人因特定身份而产生的民事权利。身份权主要包括监护权、亲属权、荣誉权、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等。